《立法法》通过一系列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或者履行行政管理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可以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这里重点讨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章是指上述行政机关或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的总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或机构为实施法律、法规或规章而制定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有的是各级政府,有的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200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规章制定的原则、主体和程序等进一步作了具体规范。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六条,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需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即民主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第一,民主原则,是指在行政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积极听取公众的意见,并且建立起相关的意见采纳和答复机制,在行政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中体现公众的利益需求,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涉及全国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 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 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正确决策是保证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体制、机制和制度,提高决策的水平和质量。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