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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微信群内辱警被拘留?优质

235次浏览| 2022-06-29 11:14:13 更新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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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同志提出这属于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适用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之第一项规定,根据体系解释和当然解释构成寻衅滋事,我想说的是,我不同意,本人从四个方面来反驳:第一,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之时,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形式的合法性(合法行政原则),另外一个是实质的合法性(合理行政原则),该行为我之前原来答案已经提到,危害性几乎为零,根据公安局自己贴出的证据显示,行政相对人说了“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成这样”,这两句话就是穿插在一段讨论当中,从行为之危害性根本不足以构成扰乱治安管理秩序,而适用寻衅滋事处罚条款必须要构成扰乱治安管理秩序,你们来判断就随口吐槽两句是否构成扰乱治安管理秩序,单单仅就那两句所谓的辱骂,有没有给当时的治安管理秩序造成哪怕可能性的危害?因此,体系解释在这里的运用反而得出不应当入罚的结论。如果真的那么轻易入罚,将会严重违反合理行政原则,违反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造成严重的执法不公。根据行政法学理论,严重违反合理行政原则,其实就是严重违法。而公安局所说的会造成朋友圈的不良影响,基于证据,并无法证明有任何不良影响,因此公安局所说这一点我不认同。口头批评即可,没有必要上纲上线。假如该案最后上了法院,抛开当地的其他因素,单就法律而言,行政机关败诉风险极高。第二,行政相对人该行为不构成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侮辱行为,该侮辱行为,根据全国人大立法释义(具有指导性意义),此处的侮辱是指用语恶毒,影响恶劣或者次数较多,根据案情,行为人的辱骂并不构成第三十五条之侮辱行为的恶劣程度。第三,人们总会有一种错觉就是在网上侮辱一个人的社会危害性必然会比在现实中的危害性大得多,这个并不必然(见司法部的官方观点),因此,从当然解释来说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性理由并不充分。第四,公安局该处罚决定,上了网,社会评价度极低,这是一个事实。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司法和执法都具有平抑纷争、维护社会秩序安定的作用,在适用法律时既要做到形式的可预测性,也要追求实质上的公然正确性,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方为一个好的判决,好的执法决定,很明显,该行政行为已经超出一般人的认知范围,单就好不好来说,我个人认为是不好的,既不能够正确适用法律,又不能平抑纷争,反而挑起纷争,这让我想到了权力的游戏里面的千古一帝乔弗里,动不动就要拘人,动不动就要入罚入刑,这只会使得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割裂开来,不符合我们党一贯的方针和主张,也不符合群众路线的要求。社会评价低也是意料之中的事。结论:我不希望再多说了,具体的分析你们可以仔细结合上下文来看,该案我认为最为正确处理方式就是不处罚,就算根据你们所说,抛开上面的所有分析,他什么条件都构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该行为也是属于情节特别轻微的范畴,至少要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而不予处罚更加符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方针,也实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统一,为什么不能不予处罚,非要拘起来呢 ?

杨佳砍人的时候,砍的警察并不是伤害他的警察,那些警察跟他无冤无仇,他们也是父亲,儿子,丈夫,他们可能有些都是善良的有怜悯之心,碰到访民也不会抬高棍子只会劝说的好警察。那他们为什么被杀死了呢?一旦你承认了你穿上警服你就是暴力机器的一部分这个逻辑,杨佳们就认为,他反抗的并不是一个父亲一个丈夫一个儿子,而是暴力机器的一个零件一根爪牙。反正都是黑警服,都一样。人不能双重标准是不是,承认了是暴力机器的一部分,以骂暴力机器为理由,用暴力机器的威力拘留别人。别人仇恨你的时候,你就做好你只是暴力机器的一个零件的觉悟,千万不要拿什么也是别人的父亲丈夫儿子啊说事了。而且双重标准无处不在,我现在也不理解天龙人怎么敢要你们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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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所谓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该行为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企图通过寻衅滋事行为的事实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例如有的行为人为了填补精神空虚、或者为了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或是为了在某一地区称王称霸,显示威风,为了哥们儿一起进行保护等等。 很明显,要寻衅滋事要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学习、工作、科研等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稳定的合法的社会状态。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秩序、经营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医疗卫生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的活动秩序、公共交通秩序、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等。本人观点:尽管辱骂了警察,但没有扰乱生产秩序、经营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医疗卫生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的活动秩序、公共交通秩序、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只是发发牢骚,不会对社会治安造成任何影响,不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行为,不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制。注:评价有没有扰乱,用我更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实施了这个行为的过程以及之后的一段时间,其他人在生活等领域的活动是不是正常进行,明显这个人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能被评价为寻衅滋事行为。网络并不是法外空间,但需作限缩解释,特别是寻衅滋事,根据主观目的和文义解释和同类解释,都不宜将寻衅滋事扩张为网络空间发发牢骚(即危害性要与(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才能解释为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明显网络吐槽不符合该法之规制。解决方法: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申请暂缓执行。

破锅药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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