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人跳楼自杀,无论是砸中了施救者还是路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自杀者已经身亡,民事责任也不能免除,要根据情况用其财产进行赔偿。
2020年6月3日,青岛一名女子因为跟丈夫吵嘴,一时想不开选择了跳楼轻生。
刚好在楼下的市民宋玉武,见此情况一边打电话报警,一边积极组织人在楼下拉被子施救。
正在这时,这名女子从楼上跳下,见义勇为的宋师傅被坠楼女子砸成重伤,而坠楼女子也当场死亡。
我们从青岛平度市人民医院得到消息,,被砸成重伤的宋玉武在经过开颅手术治疗后,在4日早上已经恢复了意识,但依旧在急救室观察,尚未脱离生命危险。
据了解,有关部门已经认定宋师傅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授予他“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宋师傅的行为叫人钦佩,结果却非常遗憾。
我们别的不讲,着重讲一下,在这次事件中,施救者宋师傅的医疗费该让谁承担?
首先按照法律规定,自杀者试图自杀的时候,已经知道下面有人,而且知道大家在采取措施防范。作为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跳楼行为所产生的的后果。但她依旧放任自己的行为,造成了施救者的伤害,构成了侵权,应该承担过失伤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如果自杀者未死,则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例中,自杀者已死,免去了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次事件中,自杀者已经身亡,已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为造成的不利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其自杀所导致的侵权之责不会因为其死亡而自然消失,其导致的损害结果,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其自身遗产对侵权之债进行偿还。
也就是说,自杀者虽然已经死亡,但是应该让她的法定继承人从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来承担施救者的治疗费、伤残费等其它赔偿费用,超过继承人继承数额的,继承人没有义务承担。
这件事情确实非常的复杂,女子跳楼,楼下的人用床单救人,妄图将她接住。然而女子跳楼的时候砸中了施救的一名男子,事后女子身亡而男子重伤进了ICU。首先救人是自发行为,在道义上应当受到嘉奖,不管结果如何救人男子都应该得到社会的帮助。
一、女子属于自杀不在保险范围内,女子家属对于救人男子也无责任
首先需要理清楚跳楼女子,施救男子以及女子家属三者之间的关系。跳楼女子似乎是因为和家里人吵架,一气之下选择跳楼。而这一幕被楼下一位住户发现,住户随即想要拉住女子,同时召集楼下的人采取施救措施。楼下的市民拿来床单妄图接住女子,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做法确实愚蠢至极。之后女子跳楼,砸中了施救者,女子当场身亡,而男子被砸成重伤。不管女子是否购买保险,她的自杀行为都不在承保范围内,因此重伤男子并不能从这个途径获得医药费。
男子因重伤住进ICU,手术虽已做完但人任旧没有脱离危险,他的后期治疗和后期恢复都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即使男子的行为失当才导致自己重伤的结果,但是从道义上来说他必须得到帮助,不然就是寒了这个社会见义勇为的勇者们的心。应该普及的是施救的方法,而不是指责施救者那颗热忱的心。
再来看女子的亲人,自己的孩子跳楼自杀他们悲痛万分,即使感激施救者的行为。但是毕竟结果并没有改变,他们对于施救者并没有任何的责任。如果从损坏他人利益出发的话,女子自杀砸中路人已经构成了必须条件,亲属就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但是在这起事件中男子是自发的施救行为,如果闹到这个地步,对当事人以及社会都没有任何的好处。
二、“见义勇为协会”向男子伸出援手,表彰一切的“见义勇为”行为
在这起事件中,男子医药费的问题确实难以解决。在事件曝光之后,多人为男子申请了“见义勇为协会”的社会援助。舍身为他人,见义勇为,男子的行为确实担得起这几个字。男子因为见义勇为受伤,也应当受到来自社会的帮助。然而协会的帮助应该只是很小的部分,他的病情治愈之后还需要非常多的花销。承受了来自社会的痛,就需要用社会的爱去填满,这就是我们的人道主义社会。除了“见义勇为协会”之外,男子还能够申请水滴筹,通过水滴筹来获得全社会的帮助。
见义勇为的行为应该提倡,也不应该让这些英雄寒心。但是关于如何正确施救确实需要普及,这个是社会的责任,也是市民的责任。
这是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如果跳楼女子没有身亡,应该出这治疗费,然而她死了。施救者见义勇为,也不该出这笔费用。所以我觉得最好的办法是,政府颁发见义勇为奖金,用作治疗费;而跳楼女子家属,也出于情义,承担一部分的治疗费用。
这应该不成问题,民政部门慈善机构是干什么的?再由跳楼者的家属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有责任有义务支付一点。尽管遗憾没有挽救跳楼者的生命,但是作为家属,冲着救人者的这个善举,感谢是必须的,也更应该是发自内心的!
我认为施救者的治疗费应该由政府来承担。施救者是见义勇为,应该大力地弘扬。
我觉得施救者的治疗费应该由这个女子的家属以及政府来共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