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律师,我认为惩治性骚扰在我国现阶段确实是法律上的一个盲点,法制的难点在于立法和取证,比法制更困难的是被性骚扰困扰的受害者的心理关:胆小怕事,使性骚扰者有机可乘。其实一些性骚扰者并非蛮干,而是看准了某些女性的懦弱才敢“动手动脚”的。
作为被性骚扰的对象,可以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方面的途径来进行维权,这是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障的。民事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行政方面,除上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之外,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刑事方面,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性骚扰情况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目前,对性骚扰的认定,也是见仁见智。西方一些社会学研究者认为:只要是一方通过语言的或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给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都可构成性骚扰。我国法律条文中有关两性之间性侵犯定罪的法律表述只有“流氓罪”、“强奸罪”等,而这与性骚扰大不相同。
而且你的表现一定不能暧昧,要态度坚决、一本正经地挣脱他,以庄严冷峻的态度表明你不喜欢这样。男人对女人的初次骚扰一般只是轻微的试探,由此观察你的反应,并决定他的进一步行动。如果你能及时地心平气和地表达出自己的不快,既不伤和气,又能使骚扰到此为止
坐公交时,穿上软猬甲!扎他个球。让他求生不能,求死不得。要得!
捏回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