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人在县级市某单位上班,因为单位里面有地级市的同事,每到节假日前夕,单位都通知那些地级市的同事可以提前回家,美其名曰“外地人可以早点回去”,一次两次就罢了,每次到了节假日,例如今天元宵节,昨天他们都回去了,此类现象频频出现于节假日前夕,以及周五(一般而言周五下午3点他们就可以撤)。其实我这也不算加班吧,顶多算正常上班期间的非正常操作。当然心中也有不满,一次两次提前撤离可以理解,但是每一次都是这样,不免让人多想,为什么拿同样工资,待遇如此不同,每到节假日我也想回去啊,我也想回去陪家人,这不是人之常情吗?
就关于“义务加班”,每个人应该有一个正确的心态。比如有的人才参加工作,因为专业知识缺乏、实际工作能力一般或工作效率低下,而自愿加班或努力提升自己工作能力的,不属于《劳动法》认定的加班范畴。再比如有的人为了某一个长远的工作目标或实现其职业规划的目标,而每天在工作上自愿多付出几小时的,也不在此范畴。索要加班费是员工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法剥夺,但很多单位都是实施绩效考核,所以因工作而产生的压力和动力都是相对的。如果觉得压力大、太累了,可以尝试着换一份工作。
一些加班的问题也不是没有办法解决的,只不过是大家放不下面子罢了。记得当初我在一家外企上班的时候,也是经常无缘无故的加班,后来我们在开会的时候挑了个时机就把这个问题摆在了桌面上去谈,并且委婉但很坚定的表达了我们的立场,当时也确实有点尴尬但后期我们加班确实少多了,我们借风点火,每天到点就提醒下班,现在基本已经不加班了,所以说有时候有些事情是需要讲究些策略的。
自己本职内的工作没有做完,或者的确项目进度很赶,或者紧急情况处理,还是加班吧,这是自己工作责任心的问题,你得抱着负责人的态度去完成这份工作,即使你只是打工心态,如果你觉得你的工作量太大,已经影响自己生活了,可以向领导提出能不能增加人手或者让其他同事分担一下,或者集中时间休假来调节一下生活,一般的领导都会批准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加班时间的认定要综合两方面来看:每月工作时间有无超出40小时/周,有无保证每周一天休息。比如劳动仲裁时,各地区都支持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周不超40小时的,不会被裁定为加班。反之,如果每周不超40小时,但是没有保证至少一天的休息,一般星期日上班则仍会被裁定为加班。
现在很多企业都有大量的订单,为了完成任务,上面的领导都要下面的员工拼命的加班,虽然大部分员工都不愿意加班,但为了几个钱养家糊口,这也是没办法的事,也可以和领导沟通,在白天完成有一定的数量,晚上就不要加班了,我想如果你拒绝领导的加班要求,领导可能不会答应,除非你走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