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自由是绝对的。 哪怕是最极端情况下,假设某人虐猫成瘾,然后自己录制视频,只要这个视频不在公共网络传播伤害普通人的情感,我认为法律必须保护他们的自由。但是如果在公共网络传播,那么属于伤害社会大部分人的感受,可以以扰乱社会秩序来处罚,但不应该是刑法范畴,而仅仅属于行政违法范畴。换句话说,在个人自由和大众悲悯心这两种权利之间,在私领域,个人自由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在公众领域,两者可以平衡,但任何一方不应该完全压倒对方。
各个地方的人都有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如果大部分都认为吃狗肉不合适,依照大家商量好的程序进行立法,那就一起来遵守。立法本身是民主的体现。所以我觉得每个人应当珍惜手中的权力,无论是投票的权力,还是发出声音的权力。你爱吃狗肉,就去保护狗肉。你爱狗,就去保护狗。
不如立法禁止非法贩狗,非法偷狗实在。严查狗肉来源可以有效保证大家的身体健康。直接禁止吃很荒诞,为了一部分人的权利侵害另一部分的权利。而且这两部分人群的比例到底是多少也不好说,以我身边的经历看,不吃的比吃的多,但也没多多少。
残忍的做法需要禁止,活熊取胆,活剥狗皮,等
禁止非法贩卖狗畜私屠滥宰。口粮来源不明,身体病疫不明。以前很多贩子经常有病死猪宰杀冲市的。也有犯了传染病,马上卖掉卖掉的。
有的人靠专门下套子夹子,网子捕杀野生鸟类,来赚钱。
因为一个人感觉心理受到伤害就去刑责另一个人的没有伤害其他人的行为,是对自由本质的侵犯。这和之前刑责同性恋是一样的道理,你的行为让我们(哪怕是大多数人)感到恶心,所以你就要去坐牢,这种做法早已被历史淘汰。
法律调节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动物,任何动物,不是法律的主体。 本质上来说,人类保护珍惜野生动物,保护的人类需要的基因库资源,立法禁止虐待动物,保护的标的是人的恻隐心, 悲悯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