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考虑到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几种情况: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3)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根据司法实践,以下五种情况,人民法院也考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1)一案有数个被告人,其中只有一个人或几人委托辩护人,而其他并未委托者,法院可以为本案的其他人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3)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4)非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为少数民族时,被告人不懂普通语又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5)年老体弱又反应迟钝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另外,最高院规定了以下七种情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即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