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相比之下,“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留点神,看准了。
“订金”与“定金”,虽然一字之差,含义却有天壤之别。一般来说,定金不退,订金能退。定金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为证明债的成立和保证债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债务未履行之前,先行交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订金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定金不可以退,如果一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签合同时交付的是定金,不能退还。订金如没有特别约定可以退还。所以一字之差,相隔万里,大家在书写时一定要注意,否则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概念不同。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
定义区别。订金是预订所付的钱,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实质内容区别 ,订金没有担保性质,不具备法律效应;定金有担保性质,具备法律效应。 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如数退还;定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具有法律效应,一般情况下无法退还。
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签订合同时,要注意这两个词的区别。所谓定金,在法律依据上是按照主合同来的。一般按照主合同的标的20%,如果签订合同有一方违约,会有双倍赔偿定金或者不予返还定金的情况。而订金就相当于预付款,是单方面的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也不存在违约要赔偿的行为,但是没有达成结果,订金是可以返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