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家庭成员欠银行贷款不还,一般不会牵扯到下一代。
如果贷款人过世的话,那么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继续清偿,除非本身自愿。
父债子还既是一个古老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市场经济下常见的民间借贷之经济问题。世界各国的规定均持相同立场,既要平衡债务人的家庭负担,又要给债权人必要的风险提示。古老的民法有规定,咱们刚刚实施不久的《民法总则》也有相关条文,甚至正在修订的民法典各分编尤其是继承法也肯定有反映。这说明,从古至今,父债子还问题还真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老问题,需要执政者时时考量如何解决,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这个问题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依据法律规定,父债子还需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父亲有遗产,儿子不放弃继承。这样,父债才能要求子来还。同时,它又是一个道德问题。首先,需考查父亲所欠之债的性质,若是正常债务如治病借钱所欠之债、家庭盖房买房所欠之债等,即便父亲没有留下遗产,儿子也应该偿还。其次,若是非正常之债,如赌博欠债,吸毒欠款等,债的形成本身就是违法的,儿子当然不应该替其偿还。
如果成年子女和父母一同生活,则父母欠下的债由家庭共同财产归还;如果父母死亡,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则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如果父母死亡,子女没有继承财产,则子女没有还款义务。
如果你们有证据证明这个债务是你父亲借了用于个人消,非家庭消费,借时是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使用,借后确系为借款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那就不用还。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一般发生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中。但也可以发生在民间借贷中,如儿子向父亲借钱,而后父亲去世儿子继承了遗产,此时债也会消灭。已没有必要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