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耐火等级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分级标度,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中的最基本措施之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按组成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来划分的。不是“根据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来确定的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多层民用建筑和部分工业建筑,常简称“低规”。另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常简称“高规”。“低规”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高规”第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 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可见多层建筑可有四个级别的耐火等级,高层建筑只有两个级别的耐火等级。
3、按照我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由建筑构件(梁、柱、楼板、墙等)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
一般说来: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钢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结构屋架、钢筋混凝土柱或砖墙组成的混合结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是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四级耐火等级是木屋顶、难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2)(以下简称新《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划分建筑物耐火等级的方法,一般是以楼板为基准。例如,钢筋混 凝土楼板的耐火极限可达1.50h,即以一级为1.50h,二、三、四级依次降低。 然后再按构件在结构安全上所处的地位,分级选定适宜的耐火极限。例如,在一 级耐火等级建筑中,支承楼板的梁比楼板重要,可定为2.00h,而柱因承受梁的 重量因而比梁更为重要,则可定为2. 50〜3. 00h等等。由于构件的材料还有燃烧 体、难燃烧体、非燃烧体之分,因而仅用构件的耐火极限还不能完全满足对结构 防火安全的要求。因此,要对房屋构件的燃烧性作规定。
1.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各类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GB 50016—2012中的附录C取用。
3.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规定执行。
建筑物的等级是从重要性、防火、耐久年限等不同角度划分的建筑物级别。民用建筑可按以下方式划分等级:
1、按重要性分为五等:
a、特等:具有重大纪念性、历史性、国际性和国家级的种类建筑。
b、甲等:高级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c、乙等:中级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d、丙等:一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按防火性能分四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耐火等级标准是依据房屋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确定的。
3、按耐久年限分四级:
a、一级耐久年限,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b、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c、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d、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