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放置杯子的“公共”桌子
至少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仅特定人群能够接触的按份“共”有
2、仅特定人群能够接触的共同“共”有
3、为不特定人群任意接触的“公”有
1的情形下,a只要将自己的杯子置于桌子应属于a所占有使用的那一部分(简称桌a),即做到充分注意的义务,通常是无过错的。因为a对桌a的的领域具有支配地位,桌a部分仅由a独自支配。
2的情形下,a和(b、c、d、e、f…等)共同享有桌子的“所有”部分的合理使用权利,a将杯子置于桌底等部位,具有能够使其他共有人基于一般常识,可以意识到杯中液体不适宜饮用,可做到充分审慎的义务。
3的情形下,意味着任意的人有可能接触a的杯子,此时a必须将杯子贴上明显的警告标识以及其他必要举措方做到审慎义务。
二、关于b的误饮行为
1、 当杯子置于按份共有的桌a部分时,杯子置于a的领域内,不论b主观如何,a通常无过错。
2、 当杯子置于共同共有的那部分之上时
(1)若a的杯子同b的杯子相比不易被识别而容易混淆,则不论b主观如何,a有过错。
(2)若a的杯子与b的杯子辨识度很高,b喝a杯的“水”其主观倾向是很明显的,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杯子置于桌子共同共有的部分,且按常理无法判断a杯的液体不可以饮用时,a的行为仍然对特定范围的人的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危险,因此a可能仍具有小部分的过错。
3、若a杯放在置于“真*公共”场所的桌子上,其可以被不特定的人获取时,则a未尽到审慎义务,可能需要付出更大的赔偿责任。
从一般而言,A是并不需要对B负责。而如果要A负责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之一,第一,A和B的关系如何,即B是否会经常喝A水杯的水,如果B经常喝A的水杯的水,那么A在将硼酸倒进水杯中时就产生了一种义务,即提醒B杯子里的是硼酸的义务,A没有提醒就存在过错而须承担责任,不排除有主观故意犯罪的情形,但一般都是过失。第二,A的水杯所放置的场合,由于硼酸本身并非属于管制危险品,虽然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A将自己合法购买的硼酸倒进自己私人使用的水杯,本身并没有任何过错。然而,由于硼酸客观上不能饮用,那么对于杯子的位置就显得十分重要,公共场所和私人场所对于行为人而言所要求的义务并不等同,在私人场所,由于处于私人空间,行为人在排除其他情况之下,并不承担提醒义务,而在公共空间,将硼酸放在公共空间并无问题,关键在于其必须明示该水杯为硼酸,否则产生某种潜在危险,而这种潜在危险一旦成为现实,行为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