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在朱熹的哲学思想中包含道理、规律、秩序、准则、规定性,“天理”既是天之大理,又是物之小理,还是人之道理。天理是自然之理,是万物之常理,是事物本来的规律,是社会之秩序,是人的道理、情理。“天地之心,天地之理。理是道理……心固是主宰底意,然所谓主宰者,即是理也,不是心外别有个理,理外别有个心……窃谓天地无心,仁便是天地之心。”(《朱子语类》卷一) 宋人袁采说的明白:“饮食,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求之,则为饕为馋;男女,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狎之,则为奸为淫;财物,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得之,则为盗为贼。人惟纵欲,则争端起而狱讼兴……”,“天理”与 “人欲”是相对的,正常的合理的“人欲”就是“天理”,过分的多于的甚至是罪恶的“人欲”就是朱熹要灭的“人欲”。人之所以为人就是因为有人性,人性就是仁爱之心,但人也是动物,所以人也有动物性,就是说人有时候也有兽性。这兽性就是邪恶之心。
“存理灭欲”是一个循序渐进、自然而然的过程。在朱熹看来,尽去人欲,“这事不易言,须是格物精熟,方到此”。他还说:“今日格一物,明日格一物,正如游兵攻围拔守,人欲自消铄去。”因此,他要求在体认出天理人欲之后,“著力除去了私底,不要做,一味就理上去做,次第渐渐见得,道理自然纯熟”。朱熹还说:“既知学问,则天理自然发见,而人欲渐渐消去者,固是好矣。”显然,在朱熹看来,“存理灭欲”并不是单纯地通过外在的 力量,而是要通过个人自身的道德修养,循序渐进,“自然纯熟”。
朱熹“存天理、灭人欲”在理论上的缺陷,是把天理与人欲对立起来,所谓“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这就有可能把属于社会伦理的“天理”看作独立于人之外的存在,在社会还没有制定出合法的程序来确立“天理”的内容时,而被任意赋予各种规定,从而造成如清代戴震所说的“以理杀人”。当然,这并不是朱熹提出“存天理、灭人欲”所希望看到的。
很多人知道“存天理灭人欲”,很少人知道前面还有“饮食,天理也,山珍海味,人欲也;夫妻,天理也,三妻四妾,人欲也”。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是针对这句话的,所以朱熹反对的根本不是人的欲望,而是过分的欲望,即骄奢淫逸。虽然朱熹这个人说一套做一套,纯粹伪君子,但是他的“存天理灭人欲”,如果结合他前面的话来看,还是非常值得提倡的
这个解释可以说是扫除了时下对这句话的一切误会!可惜对朱夫子的评价太偏颇,可能是看了一些关于纳妾的说法吧,资料不充分不敢妄评,相信不会违背道德规范,否则就马上被世人唾弃。
都说儒学思想僵化,果不其然他忽略了客观规律的变化。自然要进化社会要进步,存天理灭人欲,何为天理何为人欲,实无绝对。
存的天理是自己在酸甜苦辣中每次改进!但在改进中要丢掉人自己感受的酸甜苦辣就是人欲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