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的缔约国,都必须给予无国籍人以一般外国人所获的待遇对待。各国的国籍法有不同的对无国籍人士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但一般不低于所在国对于外国人的规定。以下是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的缔约国所必须给出的待遇:公共救济:在公共救济和援助方面,给予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身份证件:无国籍人所在国家,对在其领土内不持有旅行证件的任何无国籍人,发放身份证件。财政征收:不得对无国籍人,征收额外或高于其本国国民的任何捐税或费用。
入籍:应便利无国籍人入籍或同化。权利不受歧视:不因为种族、信仰、原籍而受到所在国的歧视。向法院申诉的权利,无国籍人有权向所在国法院提出申诉。行动的自由,凡是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的缔约国,都应给予无国籍人,在其居住地和所在国家自由行动的权利。想到王局(王志安)一期新闻调查叫啥忘了,讲一个二十岁左右女孩,没户口,她妈十八岁不到生的她,她爸不知道是谁,从小是姥爷带着长大,其实也没带,属于自己混大的,没户口,上学老师也管不了因为大人都不管老师更没法管,然后就一顿跳级,不是因为聪明,就是老师学校都懒得管她,自己跟各种人一顿混。然后认识各种男的,吸毒,冰毒,很简陋的瓶子,为了换毒品跟男的胡来,然后怀孕,根本不知道孩子父亲是谁,生了俩孩子,一大一小,吸毒时候干脆用孩子的奶瓶吸。后来毒瘾犯了,把三五岁的俩孩子扔在家,出门了,结果俩孩子在家活活饿死,邻居发现都成僵尸了。然后被捕,起诉,她在法庭上说,自己都是一个被社会遗弃的人,怎么去爱别人(大义)。找到派出所问她户口的事,派出所也为难,出生证啥的好像都没有。然后在拘留所,这女的被发现又怀孕了(出门期间出去卖淫吸毒)。
2011年,我们抓获了一伙入室加砸车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叫XX,因其系超生,无户口,无身份证号码。我们也是第一次接触这种情况,按照其父亲所述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及其父身份证前六位作为参考,给他一个身份证号码,格式为aa01041994aabb0000。给其做了骨龄鉴定。然后正常起诉。该名犯罪嫌疑人未满18周岁,最后判处有期徒刑1年,直接在看守所服刑了。最后拿着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在派出所落了户口。其父一句话让我感慨良多,我想了很多办法都没能给其落上户口,没想到是这种方式给他落了户口。
我说个我们法院的是,在法院审理的有一起案件中,为了孩子将来上学打算,有个叫王先生从刘先生手里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并取得了房产证。在买房的时候,刘先生称房子没有登记户口,然而王先生后来在咨询房屋所在学区学校事宜时却得知房屋内有他人户口,并且登记户口的人就在房屋所在的学区就读,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后来双方对簿公堂,刘先生称他根本不知道王先生要买的是学区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房子没有迁出的户口并不是刘先生的户口,但刘先生在将房屋出售给王先生时,应协助王先生了解房屋的有关信息。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向王先生赔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