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环境的原因,二战后对汉奸的处理采用了“法不责众”和“首恶必办”相结合的方法。
1.对于叛国行为特别严重的,也就是“大汉奸”、“汉奸头”(其叛国行为为人所共知,由社会影响的,例如汪精卫。当然他死于暗杀)采取了严惩措施。包括死刑(枪毙)、无期徒刑等。
2.在汪伪政府部门担任一定级别公职的人员,处以有期徒刑,量刑标准根据个体情况而定。但一般在这个级别的,量刑都在5年以上。
3.“皇协军”类型的低层次的汉奸。由于数量庞大,一般从轻处理。如果没有直接的人命案,就处以5年以下的徒刑。更轻的,可能拘禁数月,处罚款等等。
还有个别的,比如有特殊才能的,由于当时国民党忙于内战,被聘用了。
据我所知大多数被放了或参军打内战了,头头被处决或被人民群众打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