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申领二胎生育保险待遇时,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和本人实名制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2、医院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3、夫妇双方的户口薄、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除此之外:如果是生第二胎的,要提供市或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如果是失业的,要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如果是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要提供本人农保账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如果不是本市户籍的,要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要被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本人签字的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