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0条明文规定,拾遗拒不交出者,应处以徒刑、拘役和罚金。为防止拾得他人钱物而拒不归还,我国刑法设立了“侵占罪”,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就构成侵占罪,要受到刑事处罚。犯侵占罪,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要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失主耍赖,那举证责任在失主一方,他要拿出证据证明钱包内有更多的钱,即便他能证明钱包里有更多的钱,他也不能证明这钱就是你朋友拿的,你们可以说可能早就被人取走了呢,所以失主要耍赖成功也很难,他必须得证明钱包里有更多钱,而且钱是你朋友拿的。当然搞到这样心里是不舒服的。
如果拒不交出他人财物,应以侵占罪提起刑事诉讼。但不存在拒不交出捡拾物的情节,不应作侵占罪对待,不能认定为犯罪,不能以刑法惩戒,其行为只能由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我们做人依的是自己心里的原则,问心无愧就行,不要因为别人而刻意改变自己做人的原则,该怎么做就怎么做。我相信一般的失主如果有点人性的话,也不会耍赖。
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应属不当得利。此外,我国刑法规定,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占罪予以处罚。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