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保障了我国每一个公民在法律效力所及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对所有的人,无论其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如何,均须平等地适用法律、遵守法律,谁违反法律,都将受到法律的同等责任追究。然而,作为社会人群中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罪犯,不仅作出了明确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相关规定,还专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笔者认为,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和采取立法保护等相关措施,不仅不与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悖,反而恰恰彰显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未成年犯罪人尚处于成长时期,处于接受正常的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时期,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还未形成,易于接受教育、感化,具有相当大的可塑性,如对他们处以刑罚这种严厉的处罚措施,不但在监狱易受到不良风气的熏染,导致人格异常,也会对他们未来的生活产生不利的影响。
还没有一定的认识,还不成年。对初犯、偶犯、从犯、中止犯、未遂犯,有悔改表现,自我控制能力较强,主观恶性程度较小,具备家庭和社会管教条件,放在社会上改造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人,应尽可能多地适用缓刑,交由其家长或监护人管理教育,给其以学习和工作的机会,使其不脱离家庭、学校、社会,以便日后成为社会有用的一员。
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罚金比例很低,容易使其滋生“钱能赎罪”的错误想法。同时,由于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经济条件一般较差,往往难以执行,也起不到制裁犯罪的效果。
法律对未成年人是否适用缓刑的尺度不明,仍有司法人员认识上仍然存在误区,认为刑法对未成年人能轻则轻,能免则免,削弱了法律的震摄力。
未成年人的道路还很长,还有教育的空间,思想和心理也没有完全成型,所有从轻处罚,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