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得到救治和经济补偿等。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应区别意外疏忽和故意违章以自残自杀两种情况,凡属意外疏忽,即使职工对在劳动过程中负伤、致残、死亡有某些责任或过错,一般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斗殴、醉酒导致伤残亡,不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不得视同工伤的情形并不包括违规操作,也就是说即使职工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形,只要其受伤符合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的规定,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本案中虽然是违反了公司的操作规程,但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生产工作的事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㈠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