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在不同场合听到对于游走于法律边缘,拿法律当挡箭牌的行为的批判,义正言辞的说法,然后下面一片草民的欢呼之声!我的意见是:法无禁止皆可行,钻法律的空子,拿法律当挡箭牌是我们所有公民的天然权力。谈不上有什么不应该的,更不应该成为我们鄙视某位公民的理由,即便他真是坏人!如果这个法律的空子真是那么。
法律的滞后性无可避免,而利用这种滞后性造成的空白也就可以说是钻法律的空子。问题里的男性性服务就属于这种,因为我们立法禁止卖淫嫖娼行为时由于当时社会现象所限仅考虑到了女性而男性性服务也是之后才出现的。
从法律缺陷上解释就是作为成文法,我们虽然试图把所有问题都做出规定,但由于立法永远赶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即使上午出现一个问题晚上就立法也有一白天的空白呢)。
法无禁止即可为。如果法律没有明令禁止,而这个人钻空子去做了,那不犯法。如果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那就没有空子可钻,胆敢以身试法者的结果,必定是身败名裂。
在一些踏在道德与非道德的边界时很难判断。我相信多数人的价值观能够统一一个善恶标准,而这个标准实际不是指什么是善什么是恶,而是什么是至善什么是至恶。
我们的法律通常会将那些道德上至恶的事情做出禁止。然而那些踩在至善与至恶之间的事,即使能够说明他们偏向恶而非善,也不能够加以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