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那么,这60天应从哪天算起呢?《劳动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的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之日起”又如何理解呢?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复函中的有关界定,就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
一般来说,发生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的,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包括辞退信、开除决定等)之日,可视为员工“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之日。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受60天仲裁时效的限制。“特殊情况”一是不可抗力,如地震自然灾害等;二是有正当理由,如本人生重大疾病。除此之外,过了60天诉讼时效再去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就不予受理了。如果确是过了仲裁时效,而劳动者又有合法原因的,你可向法院申诉。否则,法院会“依法驳回诉讼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之后,现在劳动争议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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