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此次发布严格的侵权处罚细则应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颁布实施有直接关系: 2015年2月4日(也就是腾讯发布处罚细则的第二天),多达552条6万多字的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并开始实施。该司法解释第24条和25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其中后一条的规定之前仅适用于利用互联网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此次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将其推而广之,扩展到了互联网领域所有类型的侵权行为之中,无疑具有重大意义。这意味着什么,简单解释下:一般来说,涉及到侵权的诉讼,被侵权人要起诉时必须先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选择法院有两个原则,一是被告住所地,二是侵权行为地。也就是说你被人侵权后要告侵权人,要么去其住所地的法院,要么去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但在互联网时代,适用这两个原则都存在现实中的问题:因为被告可能在中国的任何一个角落,如果被告在外地,无疑增加了作为原告的维权者的诉讼成本;而第二原则“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互联网侵权宽泛的性质让这个本来就模糊的标准显得更加难以确定。
这单从功能设计上也没什么,但结合我国目前的版权生态来说问题就大了。试想一下,微信公众号的核心内容大部分是其正文内容,该部分尚且侵权问题严重。而其非主心骨的封面图,基本上没有公众号运营者去担心它的版权问题。基本上,百度一下或者到lofter、图虫、500px去下载了之。除了描述该照片的文章外,这里都涉及版权侵权。个人感觉,图片版权的环境相比文字作品版权的环境,往往更不能引起他人的重视。作为摄影爱好者,对这点十分无奈。自己的作品被盗用在《莫言最感人至深的100句话》、《这篇文章已经救了250万人!赶紧收藏!》这类文章作为封面,十分不是滋味。微信公众号发文必须插图这点,实质上诱使了很多这样一类的侵权。在微博等平台,这类的侵权现象也常见。但是如果微信公众号不必发文的时候必须插入一张图片,其进行侵权的动力将会大大的减少。所以,腾讯微信团队在这点上不做点功夫,一样存在作为共同被告的风险。
作为一家兢兢业业编辑原创内容的媒体账号,每天看着大号分分钟“借(chao)鉴(xi)”我们的内容简直是内牛满面。我们采用过各种手段来维护内容的权益:举报,在图片上加上显眼的水印,文字上做拟人化描述等,均不见太大的成效。之前在跟媒体和自媒体人聊这个问题的时候,大家一致认为,如果微信平台本身无作为的话,仅靠账号运营者的微薄之力实难有所改善。难得,这一天没有让我们等太久。只希望维护原创内容的机制公平且完善。个人类型公号无法通过微信认证,就不大可能拿到原创声明功能。经常给媒体写文章的个人作者,一般会在媒体发布之后再在自己的公号发布,但是媒体会申请原创标志,这样系统经过比对之后会将原作者在自己公号发布的文章标记为“转载”,十分尴尬,比如虎嗅和钛媒体等一大批作者。(即便先于媒体发布,只要媒体拿到授权就会标记为原创,因为个人号没有原创声明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