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律从哪些方面保障儿童的权益呢?近年来,发生伤害儿童的事件不断出现,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法律是从哪些方面保障儿童的权益。
我国法律给予了儿童诸多额外的关怀,赋予了儿童这个弱势群体许多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抚养权
受抚养权是儿童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属于生存权范畴。抚养儿童是儿童父母的法定义务,这项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25条第2款、第36条第2款分别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健康成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则更明确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3、受保护权
受保护权是儿童的另一项重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第2款、第23条分别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第6条亦分别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可见,保护儿童等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免遭侵害,是学校、家长、社会的共同责任。
对儿童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力致其遭受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第9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判决该小学及小鹏的法定监护人钟某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4、受义务教育权
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是儿童的一项重要权利。反之,保障儿童实际享有受教育权,则是儿童的父母等监护人、各级人民政府、学校等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作出了详细规定。该法第4条、第5条、第29条分别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某校将迟到的学生罚站在教室外而不允许其进教室上课,违反了法律的上述规定,侵犯了儿童的受教育权,是明显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制定,2006年修订)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了保护儿童权利的义务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该法是我国儿童权益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对儿童权利保护做出了最为全面的规定。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制定)从六个方面对未成年犯罪作出预防。一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二是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三是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四是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五是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六是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该法的核心目的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制定,2006修订)对学生、学校、教师的权利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从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了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