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所谓的“私了”协议,不属于人民调解的性质,也不是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反悔或已经履行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法受理。但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其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因履行终了而消灭,如无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交通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允许私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一方或双方存在涉酒驾车;肇事双方出示不了驾驶证,行驶证或未取得驾驶证的,车辆无牌照的,出示不了有效的保险的;肇事车辆有盗抢嫌疑的;肇事双方对事故成因有争议的。以上几种情况都是不允许私了的。
如果双方不涉及以上几种情况下,是允许私了的,双方只要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应,无论是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口头协议有些无诚信的人会赖账建议书面协议或用手机录音录像比较保险,私了达成协议如果不履行就是合同纠纷了,就不属于交警管辖了。
如果双方私了存在法律规定的几种禁止私了的情况,那这个协议是无效的,如果报警交警叔叔还是会受案调查的,但这种事后反悔重报警的情况会让交警叔叔很为难的,因为一些证据会灭失,造成事故无法出具认定书,那时双方只能对簿公堂,耗时耗力。
我觉得私了完反悔,都是当时觉得不大碍事,结果双方走后过后一处理事故,事大了,觉得没法闹了就反悔了,很麻烦的,当时有视屏或者语音留下证据的话,又好说一点。但凡怕这种事情出现,奉劝大家都留证据,当时话不能说满,给自己留一点余地。
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