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婚姻的第三者,其行为形式上表现为一种通奸和姘居行为,严重的,如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去,或者受害的配偶一方为军人,则按我国刑法规定构成重婚罪或者破坏军婚罪。
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院合发布的《关于重婚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姘居者应个别情况责令结束非法姘居、具结悔过、行政处分、治安处罚、劳动改养。另外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受害配偶可将对方的通奸行为作为离婚理由,并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得到照顾。但是,受害配偶能否向破坏婚姻的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
不过从侵权角度考虑,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有关保护婚姻与家庭的规定,侵犯了受害配偶基于婚姻关系所享有的配偶权利,并造成了实质性的财产和人身损害,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受害配偶有权向其请求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也已经有了这样的审判实例。
从现代科学观看问题,婚姻既是人类的进步;也是人类的无奈。人类本来是动物之一。在原始部落里男女之间并?有相互专有权。这一点就像现在的动物界一样。后来人类走向文明,开始用文明的手段约束自己。这才出现了婚姻。可是科学家发现最初婚姻产生的根源竟然是“强者支配意识”。就是说:我的,别碰!后来这种强权支配被解释成人类文明,并说成是人类的自我约束能力,这实在是有些牵强。
另外,人类本身所带的动物性仍然在顽固地左右着人类。现代科学证明:在男性的潜意识里,性和爱情是分离的。和婚姻以外的异性有关系并不见得就不爱自己的配偶。妓女的存在就是证明。
孔子说:食、色性也。就是说食欲和性欲是人生下来与生俱有的本能。既然是本能,任何约束都显得软弱无力。比如人都喜欢好吃的食品。如果从法律上规定禁止吃肉食品,你觉得可能吗?所以从上个世纪70年代就有人提出“婚姻是反人性的产物”这样的口号。只不过不太好弄而已。
不知道怎么都是这样的想法,故意破坏家庭的固然可恨,但是别忘了,当你的男人开始找外面的女人你们的婚姻就已经破裂了,你能赶走一个还会有下一个,不要傻了行么?你老公真的爱你会到外面找?换个位置,你心里有你老公你会去外面找?这么简单的道理,还说什么男人出轨是找激情,找这种借口有意思?
我觉得不处罚的原因是,有些夫妻只有一套房,由于出轨就会离婚。离了就有人搬出去,然后再卖套房。而这套房可以让国家增加的收入是房价的百分之七十。你认为国家会在乎第三者吗?,你家庭死活有它屁事,收钱才最重要吧。
不受惩罚的通奸的行为有失公平
那么卖淫嫖娼都应当和法,这社会还能稳定吗?老实人,本分人还能活吗?离婚率会更高,孩子们会更受委屈,社会问题更加突出,也就变成不负责的政府机关和法律。
抓到狗男女全部游街示众,不要说什么个人隐私什么的,做这种龌龊事的时候有没有考虑到自己的另一半的感受?不尊重别人,为何还要别人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