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泰政发[2008]192号文件规定,享受高龄居民养老补贴条件:
1、具有海陵区、经济开发区、农业示范区内城乡居民户籍满15年以上,且实际长期居住在本地;
2、年满70周岁;
3、家庭子女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均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
4、未享受各级政府主办的各种社会保障待遇和企事业单位发放相关生活待遇的。
高龄居民养老补贴领取手续的办理:
申请人到所在的村(社区)领取《城乡居民高龄养老补贴申请表》, 并按表中的内容如实填写后交村(社区)初审,经村(社区)经办人员初审通过后,在所属区域的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10日以上,由村(社区)经办人员将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公示情况表、家庭子女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等资料,及时送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经办人员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经办人员每月20日前带以上相关资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保中心集中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市农保中心按泰政发[2008]192号文件规定发放高龄养老补贴50元/月。
属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年满70周岁;无任何社会养老保障(农村养老保险除外)。下列人员不列入领取补贴对象:已享受机关事业离退休待遇、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知青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已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各类生活补助(贴)待遇,包括享受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已享受外地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享受标准:70周岁至89周岁的人员,非农户籍居民每人每月70元,农村户籍居民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100元。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从2008年7月起享受待遇;2008年7月1日后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从达到规定年龄之月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