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是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一段感情中,大家还是要彼此珍惜的为好。
在对方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有异议的时候,或者是双方没有商议好一方单独决定的时候,再或者财产分布不均时,都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
女方在怀孕期间,或者夫妻有一方身患重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做出否决。个人觉得这样的决定也非常照顾特殊群体。
在不公平条约的情况下,就会被对方或者被法律否决,即便是两个人离婚,但离婚协议一定要是公平的。
在妻子怀孕期间或者在妻子生完孩子六个月内,如果要提出离婚是会被否决,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请问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嫁给男性,事后发现男的是同性恋,怎么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