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措施,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根据经营规模的大小设置、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网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设施。大型危险物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消防队,并配消防车。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有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更新和添置,确保完好有效。对于各种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危险化学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设有安全保卫组织。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警卫队伍。无论专职还是义务消防、警卫队伍都应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危险化学品包括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腐蚀性药品,有毒药品等。易燃药品保存在易燃危险品柜里,有毒药品保存在毒品柜中。金属钾、钠、钙保存在褐色煤油瓶中,避光放在阴暗处,白磷(又称黄磷)保存在水中。例如,氧气是氧化剂,而氧化剂是火灾发生的三要素之一。氧气能氧化大多数活性物质,能与易燃气体(如乙炔、甲烷等)形成爆炸性的混合物。当氧气的容器或生产设备附近发生火灾,要用水保持其容器冷却,以防其受热爆炸并急剧助长火势。迅速切断气源,用水喷淋保护切断气源的人员。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3690--1992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和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位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防爆泻压、消防设施等要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在同库储存或同车混合运装;遇水爆炸、易潮解、遇湿易燃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在潮湿或易积水处储存,瓶装液化气体与受高温、低温、曝晒易分解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露天存放,在装运时应采取防碎、隔热、防潮措施;储存仓库必须通风、阴凉、干燥、远离火种、热源,避免阳光直射;物品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不超高、不超宽,做到“五留距”,即留墙距、柱距、顶距、灯距、垛距,不得超量存储;货物堆垛底下应使用衬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