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忠诚协议如在婚前双方即予以签署,各自表明忠贞之意、忠诚之志或者巩固婚姻还是有点效果的。但如是已经发现一方有出轨行为或者迹象的,再行签署,可能作用不是很大,但有胜于无,多少还是有一定意义的。尤其对于女方来说,签署该类协议总是好的。
当然,在签署的同时对于婚姻忠诚协议知识也应有所了解,以防用力过度,写了白写。
婚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若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协议。
实务中,婚姻忠诚协议通常为如下几种:
1、王莉和李宁签订忠诚协议,约定如若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出轨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XX元。
2、王莉和李宁签订忠诚协议,约定如若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则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某房屋、某车辆均归另一方所有。
3、王莉和李宁签订忠诚协议,约定如若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出轨方应净身出户。
这仅是最简略的浓缩版,实务中有很多样本,文末我也提供了一个忠诚协议样本,供大家选用。
提及忠诚协议就不得不提到“净身出户”了。“净身出户”是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时最经常使用的措辞或说法,以为万无一失,但实则饱受争议甚至可能直接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净身出户”指的是离婚且不能分得任何财产,这就包含了“净身”的财产约定和“出户”的离婚人身约定。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净身出户”约定则限制了出轨方的离婚自由。实务中,各地法院对“净身出户”亦是态度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财产部分约定有效,而对于人身关系部分的“出户”约定则无效,当事人还是可以依据“净身出户”主张分割财产。但更多的法院是认为因其涉及限制离婚自由,对该协议不予受理或是直接认定无效。
因此,倘若夫妻之间为了保护无过错方权益,意欲订立“忠诚协议”的话,应当在协议中就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赔偿责任予以明确,约定具体赔偿数额,或是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案等,避免仅通过流行语“净身出户”来做约定,否则可能因此无效。
忠诚协议?两人可以啊,还有其它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