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很不愿意承认,但又不得不从越来越多的案例中承认这一点,法律在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更多的,是反人性。
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但不能否认,法律,是人私心的压制力,它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
不论是受害者,还是施害者。只要是暴力的诉诸方,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谈正当防卫这样的特殊情况。之所以以暴制暴为法律所禁止,缘由就在于,暴力危害了社会的稳定。法律的设定,是为了正义,为了社会的正义,同时也为了个人的正义。但这种正义的付诸,全程只能由法律来操刀,而不能是个人。
法律不允许替天行道,更不允许以暴制暴。法律站在全社会的角度,被迫地需要牺牲掉,个人的私愤。
公与私的对立,在法律上面被体现无遗。
以暴制暴到底错在哪?这次的内蒙古案件,再加之上次的于欢案,我觉得一百个人里面,有九十九个都会原谅这对母女,原谅于欢。或者说,支持这对母女,支持于欢。在已然有这样广泛的社会舆论支持之下,为何法律,还要逆民心而为?
原因其实并不复杂,在民意与法律的权衡中,我们作为旁观者,之所以选择谅解以暴制暴,甚至支持。是因为我们,只需要看到这一次“以暴制暴”的形态,这一次“以暴制暴”,大快人心。我们并不会去考量,这“暴”可能带来的演变。
如果私心的成全,成了维护公正的手段。那么公正的概念,会越来越模糊。“以暴制暴”有时候很清晰,但更多时候,它是很模糊的。甚至是很主观的。
前几天看了《守法公民》,很有感触。
或许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在维持一种平衡,一种相对的稳定的公平,而非,绝对的公平。在社会这样复杂而又多变的环境下,任何微小的苗子,都有可能引起滔天大火。法律的本质与使命,决定了它不容许这样的风险存在。
以暴制暴,表面上顺乎民意。实则,会埋下颠覆司法体系的雷。民意自然应当被成全,但必须在不破坏司法体系,不存在司法隐患的前提下被成全。“以暴制暴”这样的手段,显然不符合这样的要求。
站在个人视角,我们会觉得法律太无情,太不让人满意了。因为我们的私心,并没有得到成全,我们眼中的公平,没有被彻底的实现。
但法律永远不会允许我们的私心被完全地成全,我们所谓的彻底的公平被实现。因为这些呐,对于国家的统治与安定,其实是炸弹。
法律的终极目标,我想只能是非零和博弈。
国家有国家的考量,虚伪地站在国家的角度,我永远不会支持“以暴制暴”。我只能在心底里对之谅解,但我不说出来~
【以暴制暴的悖论】
人类的进化史是从野蛮走向文明的。与文明相比,野蛮显属贬义,而暴力是与野蛮如影随形的。由此,我们知道暴力并不象征美好,暴力是文明社会努力消除的对象。
然而如果想要消除暴力势必关涉到方式的问题。方式成千上万,但总结起来无外乎两种:以和制暴、以暴制暴。
且先不论以和制暴,仅就以暴制暴而言,以暴制暴的目的看似在于消除暴力,然而以暴制暴,暴力永远不会终止。这或许是以暴制暴最本质,最一般的错误。
【暴力的掌控者】
我们每个人都有“力”,我们需要“力”去完成很多任务,而所谓暴力,意指武力,即可以用之攻击他人(国家)的力量。
虽然我们已经揭示了以暴制暴的悖论探讨了以暴制暴的最本质和一般的错误,但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以暴制暴总是在不断的上演,从未消失。不管是人与人之间还是国与国之间甚至动物与动物之间,都向来如此。因为暴力没有消失,所以以暴制暴也不可能消失。
在国家层面上,目前公认的如果一国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其他国家发动战争,那么受攻击的国家有权利反抗,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以暴制暴。因为国家就是掌握暴力的掌控者。
而具体到人与人的层面,秩序稳定制度健全的国家,一般都不会允许国民以暴制暴。以我国为例,我国刑法只允许公民在法定的情形下进行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的时候使用暴力,以暴制暴。也就是说,除非法定情形,公民是不可以“动用私刑”的。原因简单明了,如果允许私刑存在,如果不限制以暴制暴,那么暴力将会无休无止。
与此相对的是,国家本身就是一台暴力的机器,国家将以暴制暴的权力进行集中,统一由国家行使,变成公权力最坚实的的后盾之一。
【私刑和公刑】
既然以暴制暴,不可能消除暴力,又为何国家可以行使以暴制暴的权力(公刑),但国民却不可以呢(私刑)?从法理上说,这是一个国家正常运转的必要;从事理上,国家集中了以暴制暴的权力,这样在以暴制暴的过程中就变成了一对多的关系(即国家这一个暴力机构压制国内的所有暴力),而不是多对多的关系(国民之间互相压制)。
从总体上来说在这种情况下,暴力虽然不会消除但会大大减少。另外,由于国家具有高度抽象性,由国家出面压制暴力,往往不会造成“同态复仇”,不会陷入“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
【案件的讨论】
案情很简单,母子长期不堪继父的大骂,趁继父醉酒后熟睡之际联手将其杀害。典型的动用私刑式以暴制暴,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是这对母子不懂法造成的,如果他们懂得法律,可能就不会故意去杀人;如果他们懂得法律,可能即使杀了人,也未必构成犯罪。因为法律虽然禁止私人之间的行刑权,但私人之间却具有防卫权。
最后,前面我们说以暴制暴不可能消除暴力,那么以和制暴呢?我认为同样不能。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会有江湖。只要有江湖,就会有恩怨。
这样做的大多数是生活的弱者,但是作为弱者不是你能够杀人的理由。
以暴制暴,是指通过暴力的手段来抵制暴力。比喻针锋相对地进行回击。以暴制暴一般都发生在一方实施暴力时 ,另一方也采取暴力反击。看到一则新闻,17岁少年因不堪母亲经常被继父打骂,趁继父醉酒后,用铁锤击打其后脑部位,母亲竟上前帮助儿子用纱巾勒住受害者颈部,至其死亡,最后母子二人双双被捕。这种暴力反击所导致的结果到底错在哪。
首先,我认为在少年母亲多次被伤害的时候应该报警或者是采取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可以去选择离婚,用暴力去反击暴力,这是一个不恰当的做法,因为他们没有考虑过后果的严重性。
其次,暴力本来就是一种冲动的行为,众所周知,冲动就是是魔鬼,在没有考虑后果的情况下,冲动比魔鬼还要可怕,而他们另外一个错误是在少年用铁锤砸继父后脑勺的时候,这种冲动的行为母亲应该及时制止,防止犯罪的发生,而不是帮助少年去杀死他的继父,他们所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已经触犯了法律,会被判刑事处罚,正如这则新闻最后所说,他们双双被捕。
最后,我认为他们最大的错误是不该采取暴力去反击暴力,暴力就好比是草原上的一团火,你不知道它将烧掉多大面积的草原,而且你无法掌控它火势的大小。
我想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个不喜欢暴力的人就不应该用暴力去反击别人,别让情绪使你做出后悔的事情。
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不仅仅体现在身体的皮肉伤,给受害者造成的心灵创伤是无法平复的,如果是因为家庭暴力而引发的暴力抵抗,不能将其界定为错误,要知道,家暴受害者在家庭中是没有任何权利和地位的,如果不采取以暴制暴的手段,根本无法避免各种形式的伤害,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
面对歹徒的伤害,见义勇为者必然要采取暴力手段予以制止,那么这种以暴制暴的做法我们能够说他错了吗,很显然,不但没有错误,反倒是值得肯定和赞许的行为。同理,在家庭环境中,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要远远超越很多治安案件中的歹徒,那么采用暴力手段维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又何错之有呢,虽然国家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但在危急情况下,法律的保障是远水解不了近渴。
从法律层面来说,任何暴力行为都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对正当防卫的暴力行为是有赦免条款的,只不过在界定防卫必要的时候会存在较大的自由空间,这也是迫于压力而采取暴力措施自我防护的行为往往会被判有罪的原因所在,尤其是在家庭暴力的威胁下,受害者被逼无奈采取了暴力抵抗措施,同样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但是在家庭暴力无法有效遏制的情况下,受害者除了采取暴力措施予以还击已经无计可施,那种绝望是常人所无法感知的,所以说对以暴制暴行为的发生原因要有着细致入微的分析,才能对其暴力行为的必要性有着理性的判断,毕竟在家庭暴力的复杂情况下,很多人都无法保证分析的客观和中肯,这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由此可见,发生在家庭暴力背景下的以暴制暴行为,需要充分考虑其暴力行为的出发点,是为了恶意报复还是正当防卫,只有将细节梳理清楚,才能确保对暴力行为的判断是客观而理性的,这对行为的定性有着无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因为在不同的作案背景下,同样行为的定性标准是各不相同的。
一个人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都要冷静的去面对,因为人只有保持一个清醒的意识,才可以保证自己的安全和别人的安全。如果头脑一时发热,会引起自己的损失,而且有时候也会带给自己周围的人伤害。人生之中本来会遇到很多情绪不好的时候,但是我们应该留的是一份理智和冷静,正确的去面对任何困难的事情,这才是正途。
最近我看到一对母子,年轻人因为继父大骂自己的母亲,所以一下子受不了,这个年轻人趁继父醉酒的时候,竟然失去理智用铁锤击打继父的后脑部位,而当母亲看到的时候,不是及时制止,而是上去帮忙勒住丈夫的脖子,最终导致此人死亡,当然这对母子也被逮捕起来,这就是我上面说的失去冷静的下场。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人都有不冷静的时候,特别是这个孩子的母亲,不应该在看到自己孩子犯罪的时候,自己去帮忙继续犯罪,杀人偿命这句话,这个女人肯定知道,但是她采取的是以暴制暴的行为,其实此时的母亲,也是头脑开始发昏造成的错误,她已经忘记自己是一个母亲,不应该带着孩子犯罪。
以暴制暴的母子两人,失去冷静的错误只是其中之一。他们最大的错误是忘记用法律来说保护自己,我国的法律中对于家庭暴力,早就有明确的规定,这对母子只要及时的报警,那么我相信警察会及时的帮助这对可怜的母子,如果他们采取这样的做法,那么以暴制暴的事情不会发生,而且施暴的人可以得到处罚。
这对母子以暴制暴的时候,还有一个错误就是忘记自己的角色。孩子没有想到自己的对母亲应该怎么样保护,母亲忘记应该怎么样教育孩子,而且两人同时犯的错误是忘记自己是一个人,不应该做出伤害别人的事情,而是应该理智的用人类的方法去处理事情,正常的解决事情。所以因为母子二人的以暴制暴的冲动,一下子就犯了好几个错,实在是一个不应该出现的悲剧。
这对内蒙古母子的行为跟最新上映的《嫌疑人X的献身》讲的故事差不多,也是遭到父亲的家暴,一个女人和孩子在争执之下,不小心将父亲杀害了。
“以暴制暴”可以说让当事人很痛快,而且能够永远地将麻烦给解决掉,是一个可以永绝后患和麻烦的方法。在暴力行为下催生的暴力行为,我认为只是你来我往罢了,并没有什么错,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一种适当的防卫。但是,如果在防卫中,将对方给杀害了,那就是触犯了法律。
“以暴制暴”没有什么大错,问题是法律给我们设置了一个限制,你的“以暴制暴”只能进行到某个程度,但绝不能伤人性命。如果触犯了这个限制,那无论这个暴力行为是不是有不得已的苦衷,法律都不会就此轻判,甚至是可以抵消罪行的严重程度。这种“以暴制暴”的行为大都是因为忍耐力达到了上限,从而将内心积压的不满和愤怒宣泄出来的表现。
类似这样的事情发生过很多,我们纠结的地方其实也就是情理之中和法律无情的矛盾。我还是支持我们的社会是需要一个法则去约束我们的行为和欲望的,尽管这个法则看起来不是那么合乎人情。我觉得铁铮铮的法律,总比信任人的自觉要好太多了。我们觉得有的“以暴制暴”情有可原,但是“以暴制暴”的情况太多了,也有那些我们恨得牙痒痒的“以暴制暴”行为,法律没办法将这些“以暴制暴”去做一个感性的判断,再做出裁决。如果真的让感性主导法律,那么法律也就是为人所左右的无用律法,是没办法做到镇压社会的。
所以,在我们的立场来看,这对内蒙古母子的“以暴制暴”行为是有值得斟酌的地方的,但是站在法律的立场,它却难辞其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