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不允许。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中英双方签订的《马凯条约》规定:“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大意是说,中国非常愿意整顿法律条款,通过这种方式与西方各国的律例趋同一致,英国同意并非常愿意尽力帮助清廷完成此举,一旦等到通过各查验手段获悉·中国律例改制情况和案件审理,裁定方法等一切相关事项都达到了完备、妥善的程度,那么英国则放弃治外法权。
当时社会资源不够充足,很多案件都是依靠刑讯手段来解决的。《大清律例》中规定,只要能得到犯人的口供,那么无需其他证据,也可以将犯人定罪。《大清律例》中的酷刑,一般都是用竹板、夹棍、拶指等刑讯手段,能够快速结案,只要官吏们觉得是怎样,严刑之下,基本也都招供了,节省了司法资源,还有一点,一些受贿的官员为了袒护真正的违法者,也会用酷刑令人屈打成招,甚至很单纯的就是为了节省点时间。
外国人借口中国的刑罚和判处过于严苛,所以不同意清廷对中国境内违法的外国人进行刑讯和处罚、定罪,可外国也有流氓,而且还跑到了中国境内寻衅滋事,这也是导致义和团运动的原因之一,所以无论是英国人,中国人,和民间情绪,都是倾向于改革当时的大清律例的。虽然清廷下令“严饬各属,认真清理,实力遵行。”“傥有阳奉阴违,再蹈前项弊端者,即行从严查办。”但落实到地方上,仍然是阻力重重。
并不是慈禧主张废除,而是英国人要求,慈禧批准的。慈禧才没有那样的好心。英国人提出,也并不是英国人有什么好心,而是八国联军进中国取得战争的胜利,清朝被逼与列强签定《辛丑条约》,英国除了与清朝签定了《辛丑条约》,还与清朝签定了《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英国执行治外法权,也就是英国人在中国境内犯了罪,不接受清朝人的审判,而接受英国人的审判。这些条件被慈禧太后批准执行。
主张废除酷刑的不是慈禧,而是英国政府,慈禧看到其中的好处才点头应允并下令执行的,之所以没有实际效果,是因为官吏失去了快速结案的倚仗,造成积案如山。《大清律例》,只要能得到犯人的口供,那么无需其他证据,也可以将犯人定罪。其实随着步入近代,刑罚无论是种类上,还是强度上都不同程度的下降了很多,但即便如此,当时的《大清律例》相对西方律法来说,还是要落后且严苛很多。
初衷是好的,但是方法有些盲目冒进了,严重压缩了“新法”的执行空间和可行性,失去了必要且有效的断案手段,而且官吏方面在思想和意识上,短时间根本无法扭转,同时堆积如山的案件让官吏无所适从,所以,执行的结果是收效甚微,反倒是滥用私刑开始泛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