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享有补偿请求权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应该予以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为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洗衣做饭等。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可以节约家庭的支出,从而间接地增加家庭的财富。如果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而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就等于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进行了正确的评价。然而,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在离婚时一方不能分享对方的财产,就等于漠视专门从事家务劳动或较多地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劳动价值,从而导致一方无偿占有另一方的劳动。因此有必要规定离婚时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对于另一方有补偿请求权。享有补偿请求权也是对于夫妻对隐性共同财产享有分割请求权的必然要求。夫妻一方协助另一方工作,被帮助的一方所创造的财富是以夫妻的共同劳动创造的,该财富应该是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各自所有,而不允许帮助的一方分享被帮助的一方所创造的财富,就等于漠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享有补偿请求权也是解决夫妻一方实际生活困难的需要。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如果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必然会使自己的生产、工作、学习、晋升等受到影响甚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方的生活可以通过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而得到保障。然而如果夫妻离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复存在,其生活可能受到相当大的影响。因此规定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请求权可以解决实际遇到的生活困难。
补偿请求权的要件。
依据本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下列情况下取得补偿请求权: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书面约定是指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采取书面形式。婚姻存续期间在解释上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夫妻在结婚登记时或在结婚以前就约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二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才签订书面合同规定以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归各自所有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的全部或部分期间内所得的财产由夫妻单独享有所有权。
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不属之。夫妻约定婚前财产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也不属于之。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较多的义务是指一方从事的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务劳动无论是数量上还是在所花费的时间上都比对方多,或一方协助另一方工作比自己在工作方面从对方得到的协助多。依据举轻明重的解释方法,一方专门从事家务劳动或专门协助对方工作的当然包括在内。
补偿请求权的产生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是补偿请求权的适用范Χ,即只适用于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
(2)夫妻必有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这是启动离婚经济补偿的原因条件。倘若一方并δ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更多的义务,尽管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也不能由一方给予对方物质补偿。
补偿请求权是离婚时由多付出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其性质属于债权性的民事权利。请求权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1)该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之时。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的,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多付出义务的一方行使补偿请求权,应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一并提出。如果在离婚时不请求对方补偿的,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
(2)补偿请求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补偿请求权的要件
依据本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下列情况下取得补偿请求权: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书面约定是指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采取书面形式。婚姻存续期间在解释上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夫妻在结婚登记时或在结婚以前就约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二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才签订书面合同规定以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归各自所有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的全部或部分期间内所得的财产由夫妻单独享有所有权。
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不属之。夫妻约定婚前财产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也不属于之。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较多的义务是指一方从事的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务劳动无论是数量上还是在所花费的时间上都比对方多,或一方协助另一方工作比自己在工作方面从对方得到的协助多。依据举轻明重的解释方法,一方专门从事家务劳动或专门协助对方工作的当然包括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