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造成这种割裂的原因很大程度因为法学的思维和普通人思维的差异。对权利或者案件的理解,普通人的理解往往是个别和具体的。他们理解问题的角度是第一人称的,就是从“我”的角度。他们会想“如果这件事发生在我身上”“如果受害者是我”。他们已经把自己代入到受害者的角色,至少是潜在的受害者。
我觉得应该客观一点,毕竟这个是对一个人总体的评价,但是我们在细致的时候还是可以看出一个人是怎样的。
我觉得评价一个人应该基于客观表现,因为他对我的态度也是根据他的心情而定的,也不是唯一的评价标准。
我认为是客观表现。光凭别人对自己的态度是不能很好的评价一个人,从一个人的表现才能真正认识一个人。
我觉得两者都需要结合起来去评价一个是主观的,一个是客观的,两者加起来才是比较正确的。
我认为二者都要考虑,评价一个人需要很多种要素,不管是从自己看来还是他人看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