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按照病人的具体情况看应不应该强制收治。如果只是轻微的一点儿问题可以根据自我认识程度和家人的配合努力慢慢的治愈。如果情况在精神残疾三级以上我觉得就应该强制收治,否则后果会很严重。
精神残疾按国家标准分为三个等级,这三个等级是以社会功能缺陷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三级最轻,一级最重。但精神病不是普通的病,它不是可以靠关在家里就可以治愈的,前几年家里一个叔叔患病,根据医生的说法是:精神病都是先吃药再看病,要看病人个体适应哪种药物,才能判定他属于哪一类精神病,它的种类又特别的繁多,完全不像其它病可以根据症状再判断病情下药。因此我觉得只要病人的表现进入了三级残疾的范围就应该强制收治。这样我们可能会减少很多由精神病患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伤害。
我叔叔最初也只是有点呆呆的不爱说话,也不常与人交流,家人都以为他原本性格就内向,都不以为然,有一次我妈回老家看到后说他不对劲儿,以前即便不爱表达,但和人也很亲,现在变得淡漠,心不在焉,不愿意理人了,如果那时候大家注意的话也不至于造成后来的伤人和自杀的严重后果。他从前是个特别有爱的人,对谁都特别的好,谁都不会想到他会因为一点小事把自己的工友打伤,这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被打伤的工友对我们说让带他去医院检查,去精神病医院查了之后,确实患病了就住院治疗了几个月,后来他说他好了,医生也说他情况稳定可以回家养病,但药一定不能停。回家后就和以前一样似的,大家都放心了,可是他自己偷偷把药停了,他们家里人也在外工作没太留意,几个月后的一天他就选择了自杀。等送到医院已经抢救无效了。
这个世上的每个生命都是平等的,精神病人也一样,大都不是生来就是精神病,如果我们能早点治疗,坚持治疗,甚至强制治疗,我想就不会有那么多精神病人在家里或者社会上做出许多出格的危险事来,减少伤害的几率也高了很多吧,让他们自身受伤害受虐待的几率也大大降低。让他们也能在得到治疗后享受正常人的生活和乐趣,获得属于自己的生命尊严。我赞成强制收治,因为我们为此失去过家人,希望其他的家庭不要重蹈复辙,珍惜他们,让他们生活在阳光下。
对于精神残疾是否应该强行收治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精神残疾分为四级,一级二级情况较为严重,丧失自理能力,而三级四级情况较轻,可以自理!
对待像三级四级的患者,应该充分尊重患者的意愿!若患者不处于发病期的时候,本人不愿意住院治疗,那么可以采取门诊定期复查的方式来监控病情!如果采取门诊复查,那么家属一定要做好监督工作,监督患者吃药并应该注意患者病情的变化!如果患者出现吃药不配合和夜间不睡觉等情况应该立即去医院检查!
而对待精神残疾二级及以上的患者,如果家属不能提供很好的照顾看护,那么我觉得在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收治。因为二级残疾的患者基本上没有自理能力,并且不能很好的与他人沟通,需要别人看护,那么我觉得如果家属没有时间陪护应该选择送入医院,让患者得到良好的照顾和治疗!
而对于精神残疾正在发病的患者,不论分级,我觉得必须入院治疗!因为精神类疾病有隐匿性,并且有一定的攻击性,而且部分精神病患者有抑郁症状,可能会做出伤害自己的举动!这些都带有突发性,并且一般人很难控制,所以我觉得对待正在发病中的患者应该强制收治…
很多精神残疾的病人在犯病期间往往缺乏甚至没有自知力和定向力,加上精神疾病的复杂性,病人往往会做出让人意想不到的举动!为了身边人的安全,也为了病人自身的安全,强制收治入院是个很好的选择!
精神残疾分为一级(重度)、二级(中度)、三级(轻度)三种级别,重度也就是一级残疾人是什么概念呢,就是完全不懂别人在说什么,无法与人进行正常交流,需要监护人进行有效监护。
精神病人杀人、伤人事件近几年层出不穷,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半发病或发病过程中伤人、杀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我们再看监护人监护,生活中很少见过有的家庭能让一个人全天候监护精神病人的现象,不管承认与否,大部分精神病人目前都属于放任自然状态,一旦因为刺激,伤人或杀人,对整个社会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
所以,我个人认为精神病人应该强制收治。但是要分情况对待,比如轻度精神病人是有一定自理能力的,中、重度精神病人应该强制收治,如果家人不想被收治,可以签署责任书,没有履行好监护权,当然要承担责任。
那么问题又来了。收治由谁收治,目前肯定是政府。政府以什么形式收治,资金怎么来,是家庭负担还是政府负担,如果政府全部负担,会不会造成精神疾病患者推脱责任、不管不问等问题。如果家庭负担一部分甚至全部,那么家庭愿意把自己本该承担的责任转交政府,并且付费吗?
拿精神病院为例吧。各地精神病院为精神病人提供了治病、休养的场所,确实减少了精神病患对社会的潜在危害,可是精神病人拖欠药费、联系不到亲属的现象非常突出,导致医院也是叫苦不迭。
有钱吗?一个精神残疾,发病住院一月要一万到二万,要家里没钱,强制是免费的住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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