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最近为了期末考试沉迷于学习无法自拔,就让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首先我先来普及一下刑法中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三章第四十九条(死刑使用对象的限制)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得使用死刑……
而且该“怀孕的妇女”是以审判时为准。同时要注意,在审判期间怀孕的妇女即使流产,不管是自然流产还是人工流产,都不适用死刑 。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四章第七十二条(死刑的使用条件)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从这两个法条,我们不难看出,国家对怀孕妇女的保护。不管这个妇女是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怀孕,出于人道主义,我们的法律法规都不应该对她施以重刑。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朱某,为了躲避刑法两次怀孕。她这种钻了法律空子的行为不值得提倡。其实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还很多。但现在我们只能谴责,没什么办法。
对此,我们只能劝告各位犯罪的怀孕妇女 要勇敢地承担自己的责任,既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孩子负责。孩子不应该成为自己逃避责任的借口。
觉得贩毒是这个世界上最不能被原谅的事情,而这个妇女的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怀孕的行为更是无耻中的无耻。
这种行为逃得了一时,却逃不了一世,希望有关部门能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和采取相应手段,避免犯罪嫌疑人用怀孕的方式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的惩罚。
刚才查了一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发现法律确实对孕妇犯罪给予了特殊待遇,具体法律条款如下:
《刑事诉讼法》
第65条其中规定,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第72条其中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监视居住。
第251条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正在怀孕的罪犯,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254条其中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刑法》
第四十九条其中规定,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七十二条其中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