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获悉,2013年度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三项社保缴费基数公布。其中,在职职工以上年度12月份个人缴费工资的110%为基数计算缴费。
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行三险统一征缴。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人士介绍,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之前,2013年度的参保缴费基数暂按以下规定办理:企业单位以上年度12月份使用的缴费工资总额的110%为单位缴费基数计算缴纳;破产清算期间挂账处理的一些特殊单位暂不办理征缴业务,待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后再进行正常业务办理。市属机关、全额事业单位按照定额基数按季度征缴;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以上年度12月份使用的缴费工资总额的110%为单位缴费基数计算缴纳。
对参保人员而言,在职职工以上年度12月份个人缴费工资的 110%为基数计算缴纳,新参保或新调入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实际工资申报,但不得低于上年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三项社会保险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比率为7%,个人缴费比率为2%。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职工不缴费。举例来说,张先生“上年度12月份个人缴费工资”为2500元,则2013年月缴费基数为2500元×110%=2750元,个人每月缴费为2750元×2%=55元(单位代扣代缴)。
需要注意的是,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后,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核定缴费基数流程进行基数核定,缴费工资之和应按当年1月份的参保缴费人数进行核定,并在使用新基数缴费的当月进行缴费金额补差调整。
个人缴费工资一般为职工实际收入总额,同时要在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工资就是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缴费工资的确定实际上就是对职工工资总额的确认。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
2017年,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总体要求是:根据局党委统一部署和省厅工作安排,按照省、市人社事业“十三五”规划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两聚一高”决策部署,树立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总体要求,以巩固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成果、做好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为着力点,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努力防范化解基金运行风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年度主要任务指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455.5万人,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22.5万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43亿元。工伤保险参保人数82.9万人,基金征缴收入2.8亿元。生育保险参保人数59.5万人,基金征缴收入1.2亿元。工伤康复200人,工伤预防培训5000人。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70元。
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同时个人需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6元,按月直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公务员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还需缴纳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费,市级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2%、自治区级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6%,由同级财政支付。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按行业风险分类:一类行业1%、二类行业1.5%、三类行业2.2,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分为二类:全额拔款人员缴费比例是0.4%、非财政拔款人员缴费比例是0.6%,工伤保险是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行政事业单位0.4%、企业0.6%,生育保险是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