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①女方达到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②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③在女方户籍地未办理过生育服务证,拟在京直接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办理时间: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
办理地点:男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
办理程序:
1、申办人先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领取两级婚育情况证明样本,女方回原籍出具两级婚育情况证明;
2、申办人凭双方户口本、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同时带历次离婚证和加盖查档章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男方存档处出具的男方婚育情况证明、女方原籍出具的两级婚育情况证明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申请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男方单位在《生育服务证》上签署意见(注明“初婚一胎”或“再婚一胎”,经办人签名)并盖章(男方档案在本单位的,盖本单位计划生育章或人事章;档案在职介、人才的,盖职介、人才计划生育章或人事章;档案在街道社保所的,盖户籍地居委会章);
3、申办人持盖章后的《生育服务证》和其他必备材料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审批。
必备材料:
1、女方户籍地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两级婚育情况证明,证明上须加盖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公章和村(居)委会公章;
2、女方在原籍办理的有效期内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
3、《结婚证》(再婚的还需同时带历次离婚证和加盖查档章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4、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的,需提供加盖单位章的户口本地址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双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进行相应的变更);
5、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6、男方存档处出具的男方婚育情况证明(档案在本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档案在职介、人才的,由职介、人才出具;档案在街道社保所的,由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核心提示:武汉市夫妻准备生育或依法收养第一个子女的,需办理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证应提交结婚证等材料到村、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武汉申领生育服务证的程序。
一、领取对象条件:
夫妻拟生育或依法收养第一个子女的;
二、要提交的材料:
结婚证、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二寸合影照1张。
其中:
1、夫妻一方户籍不在本街、乡、镇、场的,还需提交另一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2、夫妻双方属跨省流动的,须提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当事人自愿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应持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到村、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登记表》;
2、由村、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将申报材料上报到所属街(乡、镇、场)计生管理机构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办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事人应按要求提交补正有关材料。
3、《生育服务证》办理后,由村、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通知当事人领取。
四、办证机构:
1、女方户籍在本市或女方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女方单位所在街、乡、镇、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现居住地街、乡、镇、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1)夫妻女方户籍不在本市,男方为本市户籍人口,因婚姻事实迁入本市居住的;
(2)夫妻双方属跨省流动,且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五、收费规定:
发放《生育服务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10元。
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2、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3、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特殊情况: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4、计划生育服务证补办方法:拿夫妇二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去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补办,或者上户口的时候,拿户口本和宝宝的医学出生证明(宝宝出生的医院会出具相关手续并告诉你如何办理)去派出所办理(小孩出生一个月以内,一个月后要双方居委会证明等)。计划生育服务证的使用期限
注:计划生育服务证一般使用期限为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