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大恶极这个判断是很主观的。著名的司法女神朱蒂提亚形象是一个蒙眼的,一手持天平,另一手持剑。用天平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用宝剑加以处罚。她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要蒙上眼睛,避免外界的声响扰乱理智。客观的事实已经过去了,律师要做的就是还原法律的事实。律师如果单纯因为某人被指控犯罪而进行辩护就觉得负罪感,那是不应有的。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中,追求法律事实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尽力争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无法获取公平正义,才是值得反省的。
这是一个伦理问题,应该说,在法律制度设计之初之时,并没有预想到在法律适用的制度建设实现过程中存在一个职业伦理与社会伦理的冲突。首先,法律及相应制度产生之初,最根本的目的就是除暴安良,维护社会稳定,惩罚犯罪,即惩罚那些做坏事的人,当然包括那些罪大恶极之人。所以法律极其法律制度的最初目的是惩罚那些罪大恶极之人,而不是保护他们。
辩护谁来完成,就是律师(有自己辩护的)辩护。律师于是就得完成这个辩护过程,就得遵守自己的职业伦理,因为被告人请你辩护,必然是要求你能做出对他有利或者符合他心愿的辩护。那么律师在辩护中就得尊重被告人的要求,“受君之托,忠君之事”,这是最起码的诚实忠实道德。
我们现在很多时候的心理习惯就是把自己代入到受害者的一方。这应该就是同情心作祟,每一位善良之人的天性表现。首先什么是“罪大恶疾”之人。要知道律师代理的不是有罪的人,而是一个站在法庭面前公民,好人也会遇上坏事。
这个人的确罪大恶极了,或者律师在辩护中获得被告人秘密,怎么办?律师还是得继续辩护,从有利于被告人的点出发辩护,对于知晓的秘密,除非是危害国家,社会的秘密,极其重大类的,如果不说会产生严重后果的秘密,应该说外,其他都得保密。
首先,罪大恶极太过主观,不是一个律师应当关注的事,其次,每种职业都有职责,辩护是律师的职责之一,而不是看谁是他的当事人,这种问题怎么问出口的?愚蠢。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你这么问相当于问一个人干嘛要吃饭,这不废话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