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一旦发出,只能按照 Vesting Schedule 来执行,对于既不能开除、也不能收回股份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增发股份的方式来进行,增发的股份给干得好的人,这样自然稀释了干得不好人的股份。
所谓合伙人,实际上就是利益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无论多么共同,还是为了利益!所以,涉及利益的,一定要用白纸黑字,法律文件固定下来。利益可以随时调整,但每一次的承诺,都必须要落实到文字上。
信任与法律,缺一不可。信任是基于对法律的尊重。面对合伙人提出落实到文字和法律上的要求,有人会说“你怎么连我都不信任了”,这是最恶心的托词。
一方面要密切交流,互相扶持,团结奋进;但另一方面,工作上如果跟不上公司前进步伐,就要当机立断,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发展。
要优先尊重被离开者的选择。他如果选择卖你才能跟他出价,如果他不选择卖,就不该要求他卖,不然就会冷了其他正在干活的伙伴的心。
合伙人一定要选好,因为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了问题,要是合伙人人品很差,那对其他的合伙人就惨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