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店家的菜品照片是否有 仅供参考,以实物为准。消费者外出就餐时,如果经营者在对外宣传,即给消费者提供的菜单上,显示的内容与实际提供的食物不符,经过查证后,即使菜单上标有“以实物为准,图片仅供参考”的字样,而事先没有取得消费者同意,或者没有向消费者提示,或者这些标识的字迹太小,消费者看不到等情况,都属于经营者单方面减轻自身义务的格式条款。可以协商,协商未果找工商局。
先与店家协商,协商未果,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有前述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如果菜品与实物不符,可予协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餐饮行业菜单过度“包装”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照片与实物在数量上有明显差别的,应将菜单和菜品照相保留。对于电视广告里尺寸夸张的,可将广告中产品与手的参照图截图保留取证,与实际中该产品和手的比例进行对比。对于怀疑餐厅在餐具尺寸、菜量上存在猫腻的,可以在点餐时仔细询问。在服务员回答时可录音取证,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店家就应退一赔一。
可以向消协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投诉事件经查属实,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菜单过度包装属于虚假宣传消费者在饭店就餐时与饭店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可与店家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