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国家不允许劳动者同时和两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的精力是有限的,劳动者同时从事两份工作,不仅危害自己的身心健康,而且影响生产经营,甚至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如果劳动者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或者对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劳动法》第十六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四款的规定,当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按照此条款的说法,劳动法并不排斥劳动者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只要相互之间不要造成严重影响即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果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