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继承法第24条之规定,不论是一人还是数人作为遗产保管人,都应尽下列保管义务:
(1)存有遗产的人负有妥善保管财产的义务。如果遗产保管人对其所保管的遗产漠不关心,怠于履行义务,或者将遗产供自己使用、消费,致使遗产遭受损毁、散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2)遗产保管人在管理遗产期间,负有向继承人、死者的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报告管理状况的义务。
(3)遗产保管人负有在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地址不详,或者不知其是否接受继承和接受遗赠的情况下,登报公告或者通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义务。在公告期满之前,遗产保管人有拒绝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物的义务。
(4)在继承人主张继承时,遗产保管人负有向继承人移交遗产的义务;如果没有继承人主张继承遗产,在清理税款债务和遗赠后还有剩余遗产时,负有向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移交遗产的义务。
遗产保管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1)清理死者遗产,编 制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或其他继受人公开遗产清单。
(3)妥善 保管遗产,遗产保管人应对遗产妥善保管,非经全体继承人同意, 不得使用和处分遗产。遗产保管人不尽职的,可经继承人或其他利 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更换。保管遗产所花费的费用,最后从遗产的价 值中扣除。
(4)通知继承人。继承开始后,遗产保管人应及时通 知继承人。对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发布寻找继 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启事。
(5)向继承人或其他继受人及时移交遗 产,遗产保管人侵吞或故意损坏遗产时,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的 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财产;原物不在,返还财 产不可能的,折价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