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换算的参照系。我认为,以货币对大米的购买力进行换算,是一种比较合理、靠谱的方法。
韦小宝生活在清代康熙朝前期,即17世纪下半叶。当时大清国的主要货币为白银与铜钱,银钱的汇率约为1:1000,即1两银子可以兑换1000文钱。市场上大米的价格一般在每石300文~800文之间波动,我们取其中间值,以每石500文钱计算(这个数值也便于折算)。清代的一石米约等于今天的150斤。而现在商场中一斤普通的大米,大概要卖4块钱。这几个关键数目字弄清楚之后,我们便可以建立一个大体上有效的换算等式:
1两银子=1000文钱=2石米=300斤米=1200元。(只对清代康熙前期有效)
根据这条等式,韦小宝腐败清单上的300万两银,换算过来,大约值36亿元人民币。辣块妈妈的,这个“韦老虎”,单就账目一清二楚的银子,折算成人民币,就有36亿元之多。
我们还可以换一个参照系来估算:以人均国民收入为参照。
我未能找到清代康熙时期的人均国民收入数据,不过,在香港科技大学刘光临教授的论文中,找到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的人均实际国民收入,为6.45两白银。康熙时期的人均国民收入应该略低于乾隆时期,不过我们这里还是借用乾隆三十五年的数据来计算:韦小宝的贪污数目(300万两银)大约是人均国民收入的46万倍。
而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4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167元。如果按“46万倍”的腐败“额度”计算,则是92亿元。换言之,韦小宝在康熙时代贪了300万两银,其严重程度相当于在今天贪了92亿元。
——这种折算的方法不是很合理,但可以显示出韦大人腐败的严重程度。
如果韦小宝当年被“打虎棒”打了下来,大清国的纪检部门大概会这么发文:
经查,韦小宝在担任尚膳司副总管太监、后宫太监总管、上书房行走、赏穿黄马褂御前侍卫副总管、骁骑营正黄旗副都统、骁骑正黄旗都统、钦差大臣、赐婚使、抚远大将军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索贿、受贿,数目巨大,情节严重。又生活作风腐化,同时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与有夫之妇(苏荃)通奸,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奉皇帝圣旨,开除韦小宝所有公职,剥夺所有爵号,并移交大理寺、刑部起诉。
韦小宝贪污的总数,是五十万两外加部分宝物。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韦小宝与索额图共同负责清查鳌拜家产,清查出的财产应当充公,然而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充公的财产100万两平分,系侵占国库财产,数额为五十万两,同时,还有两串明珠、一只翡翠雕成的玉马、一柄匕首和一件宝衣。后来韦小宝拿出其中五万两“打点”宫里的妃子、管事太监,系贿赂行为。虽然韦小宝最后到手的只有四十五万两,但这五万两等于先到韦小宝手里,再给妃子和太监,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不能直接从贪污数额中减去,因此韦小宝的贪污金额还是五十万两。韦小宝后来打点五万两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之规定,构成行贿罪。后来韦小宝一系列受贿行为,系收取私人贿赂,并非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之规定,韦小宝系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赌博赢江百胜八百两,是否构成受贿罪?个人认为不构成,因为韦小宝当时并不知道江百胜的身份和目的,而且转手即将八百两给了杨溢之,不具有非法占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勒索郑克塽一百余万两,是否构成受贿罪?个人认为不构成,因为系私人之间讨债行为,与韦小宝的职务之间没有联系。但韦小宝逼迫郑克塽写下五百万两欠条,并借此强索“债务”,构成敲诈勒索罪。最后还有故意杀人罪,不过武侠小说里就不谈这个了吧。
只要站对队伍,贪多少都无所谓,小宝哥有康熙爷罩着。康熙爷说:“我没看见”😂😂
比和珅多的多,可是最后到他手里的也是那么点,而且满清实行的是银票制度
小编,我们这村长要知道你这样说,会打死你,这大村长,你给放在哪啊
可以说韦小宝富可敌国。。。。。。。。。。。。。。此处省略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