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商业险条款相关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因质量问题被厂家召回更换、因发生交通事故进行过正常的修理更换等非被保险人擅自改装的,且更换后的未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改装车辆的理赔情况。
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一般都有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合法改装可能增加危险系数,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在10日内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对于改装车辆还需及时投保新增设备险,除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保险时,应列明新增设备明细表及价格。否则出险时,无法获得新增设备损失的赔偿。针对一些车主改装汽车后是否能获得理赔,需要分情况来看,每个保险公司的规定会有所不同。比如有的车险公司就规定如果改装后车辆未通过车管所验证,只能获得交强险部分的赔付;如果改装车通过车管所验证,就可以获得商业险和交强险的赔付注意:每辆汽车出厂前都经过了精密的设计和严格的装配,改装要有度,不能只顾漂亮而忽略了安全。如果想获得车辆改装保险,一定要在改装后交予车管所验证,这样才不会造成后期理赔过程中的麻烦。
《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危险程度增加,将使得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与承保车辆的风险不相一致,应收保险费小于实际应收取的保险费。为了使标的车辆的风险与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相一致,被保险人有必要将加装、改装的事项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重新评价风险。保险公司接到通知以后,应当对风险进行评估,然后作出解除合同或者增加保险费的决定。依据《保险法》第52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通知作出反应。保险公司决定增加保险费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不同意增加,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若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加装、改装后风险过大,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取的部分后,退还给投保人。一般来说,在被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后,保险公司会变更保险费率继续承保。
一般来说办理汽车保险过户有两种方式:第一种主要进行保单要素的一些批改,关键是批改被保险人与车主。所需要的资料比较简单,带上保单和车辆过户证明,由原来的车主到原来买保险的保险公司营销网点去办理即可。第二种方式,就是申请退保,即把原来那份车险退掉,终止以前的合同。这时只需要缴纳从投保开始到退保这期间的保费,其它的保费保险公司会相应退还。然后,新车主就可以到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去重新办理一份车险。这种情况下,退保时所需要的资料,除了保单还要身份证。重新投保的时候,只需提供新的行驶证,或者车辆过户的证明就可以投保了。另外对于外地牌照的车辆,最好选择在主要的行驶地投保,因为异地投保,一旦出现事故在查勘定损、理赔处理、客户服务等方面可能会遇到诸多不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