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法定行政机关提出重新审议的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的特征如下,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一般实行类似于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制度,以作为行政相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以一定的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前提,所谓行政争议,就是指行政主体在实行行政行为过程中,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了争议,意即行政相对方认为象征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争议行政复议由特定的行政机关主持,所谓特定的行政机关,是指对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享有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即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被单独提起复议。《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特点:立法思路:把行政复议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监督和权利救济制度来设计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启动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权,完善了行政复议的权限,延长申请复议的期限至60日(原来是15日),行政复议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不收礼行政复议,可以跨地域,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伸出了原有的有关环节,避免了行政复议走向司法化的趋向。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行为,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行为。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仅审查合法性。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比如罚款),你不服,你认为不该罚或者罚多了,你向其上级(一般情况下是上级,有其他情形,不细说了)提出。上级机关,一要审核处罚你的行为是不是合法。二是审核处罚你的额度是不是合理。行政诉讼——前面情形一样,但是你不找上级,你直接上法院,法院只审查作出处罚的行为是不是合法(程序上),但是合理不合理,法院是不管的。
假如你开车闯红灯被电子警察拍下要接受处罚,你觉得是当时红灯坏了指示错误或当时有维持秩序的交警要求你红灯通行才导致你闯红灯不应被罚,然后你在写材料递至交警队说明情况要求免罚,这就叫做行政复议,然后交警队收到你的行政复议材料后研究了一下,最后回复你当天红绿灯没坏也没有交警在场维持交通秩序你就是闯红灯了,维持原来的处罚,然后你说放屁等着瞧咱法院见 然后你把交警队告上法院 这就叫行政诉讼 。简单来说就是对行政单位处罚不满要求再商量商量就是行政复议,行政单位说没得商量 你不服去法院告行政单位就叫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