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不如撞死”主要是从致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大小而言的,其实将“撞伤”与“撞死”放在其他层面考量,就未必是这一结论了。4个“中国特色”的背景要素是否在美国也同样出现,就会决定你问题的结论。我的答案当然是偏向于否定,但是讲句实话这其实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说,在美国也当然存在类似于“撞伤不如撞死”的情况,特别是致残或伤害比较严重导致致害人背负巨大财务负担甚至最终申请破产的。但是由于法院对于非财产利益(诸如身份权、人格权)的保护比较坚决与充分,同时商业保险与社保体系较为发达完善,另外刑事追诉系统也较为发达(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致害人进一步杀人灭口的动机),因此“撞伤不如撞死”这种诡异现象的出现就不太可能了。
德国刑法将危险驾驶行为具体规定为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罪和酒后驾驶罪两个罪名。条文规定,在饮用酒或者其他麻醉品、精神上或身体上有缺陷的等不适合驾驶情形下仍然驾驶的,即使没有实际危及他人身体、生命或贵重物品的,也应参照造成损害“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的规定处罚,英国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其刑法中对于危险驾驶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放任驾驶罪、体内有过量酒精时驾驶或意欲驾驶罪和在不适宜的状态下驾驶或意欲驾驶罪、在不适宜的状态下控制车辆罪。其中构成放任驾驶罪的,应判处罚金或者2年监禁,或并处罚金和监禁;构成体内有过量酒精时驾驶或意欲驾驶罪或在不适宜的状态下驾驶或者意欲驾驶罪的,应处6个月监禁或1000英镑罚金,或者两者并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