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每天新开的订阅号多达上千个,太多的人忽略了别人的著作权可能因为自己不够条件或者精力原创,就不经别人同意的转载甚至若干还会更无耻的去掉作者的名字。我觉得单纯转载别人的,然后别人找到你才删除不合理一来是你没经他人同意用到了自己的公众号,并很可能因此产生了阅读或者粉丝等收益;二来是如果他人如果不知道你转了这文章,是否就可以这样相安无事的过去了。我相信很多大牛都出现过类似被侵权的事件。我也相信他们去找到侵权者并不单纯是为了金钱,而是为了保障自己及更多作者的权益。现在侵权抄袭的成本太低,正是因为他们,现状才得以变好。马上删除该文章,以后不再出现这样的事件然后好言好语跟对方商量,看看有没有余地。人家放过你是情分,不放过你也是本分。如果实在谈不妥,你可以找律师咨询一下关于此类事件该不该赔,该赔偿多少。然后负起责任,没有第二条路。错了,就要认。找律师是为了保障你自己不会被漫天要价或者敲竹杠。国家版权局正好就这种问题在4月17号发了个文,叫《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第一条就是,“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互联网媒体依照前款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
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
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