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看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如果是婚后共同财产,那明显就是对半分。如果是婚前一方购买的,不是共同财产的,只能分给购买方啊!
通俗来讲,婚姻就是合伙过日子。把房子看成是合伙的股份,离婚就是散伙,谁的合伙资金大就多分点股份,谁的合伙资金小就少分点股份。
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子,如果是婚后共同购买并且共同还贷的,大家都是一样的付出,所以都会对半分。这一点应该没什么疑惑,共同的财产对半分大家都会乐于接受,不可能非要去霸占一大半吧。
如果是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该房子大都判给婚前购买方,而另一方则是会得到相应的金钱补偿。虽然有一个人会没有房子,但是一定会得到应得的金钱补偿的,有钱了也可以自己去按揭一套房子啊。
现在的房子大部分是以上述两种情况存在,有些是以父母出资买的,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当女方嫁进去的时候,要把房子加上女方的名字。
我觉得这种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女方加进男方,不仅婚前婚后都不出资供养房子,只是加了个名字。都会以为离婚的话至少会有一半的房产,但是那是以前,现在的可不是这样的了。
虽然是父母出资赠与,根据实际情况去判断,如果女方只有个名字,实际上确实是没任何出资的话,分给女的也不合情理啊。
首先,需要明确你们所共有的房子,是在两个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的。是你们两个人的共同财产。那你们在离婚的时候才可以进行公平的分割。
分割时候,一般来说是夫妻两人一半。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存在婚内出轨。或者其他恶劣行为,比如家暴等。可以适当减少财产的分割。
关于分割房产大概分为三种方案。
第一,双方对等分割房子,放在那里不动,然后夫妻双方一人享有50%的房屋所有权。这部分产权可以作为遗产分给后代,也可以赠与或者买卖,但是都不能买卖整套房屋。每个人只有一半的房子的产权。同样也都拥有一半的居住权。如果买卖房屋,必须两个人都同意才可以。
第二种,将房子卖掉按市价算,将房屋卖掉所得钱平均分给夫妻双方。但是一般来说,选择这种方案的比较少,因为房屋大部分都是处于增值状态。卖掉比较不划算。同样的价位,有价无市。
第三种方案,在均分房屋的情况下,夫妻双方中一方单独享有房屋全部产权。但是要按市价补偿给另一方一半房屋价值相等的金额。这种情况下房屋产权会比较明确,单独的买卖或者租聘出去也比较方便。可以减少双方矛盾和纠纷。算是一次性处理干净,不会给以后留后患。
这三种是比较常见的三种方案。还有一种是属于有孩子的夫妻,分割房产时可能会选择把房屋产权留给共有的孩子继承,将房屋转移到孩子名下,夫妻双方都只有居住权,没有处置权。相对也算比较公平。因为孩子是夫妻两个人的爱情结晶,所以说将房子就要给孩子两个人都算比较容易接受。
已取得产权的房屋,有两种解释:
第一,此取得产权的房屋为你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么离婚的时候房屋二人均分。这个房屋如果可以两个人共同使用的话可以一人一半,如果没办法共同使用,一个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后,则需将另一半房屋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给另一半。
第二,如果已取得产权的房屋并不是你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是一方的婚前财产或父母的财产,那么离婚的时候,房屋就会归父母所有,或者是另一方所有。
有一些人会有这样的观点认为虽然是婚前财产,但是经过八年以后就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婚前财产不会必然变成婚后共同财产的。第三,离婚时还得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假如存在一方有过错,家暴等,那么离婚时财产另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就会少得或不得了。
第四,还有协议离婚的情况,就是如果已取得产权的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情况,二人可以对此房屋分配情况进行协商,比如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得金钱补偿,这些都是建立在双方可以协商的情况下。
第五、诉讼情况下,法院会先确认房屋的产权性质,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会考虑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
以上为我知道的几种情况,肯定还会有其他的情况没能写到,建议您可以翻阅下婚姻法方面的书籍,或请教更专业的人士。
1、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现在的房产都不好分得了,不是房产证上有谁的名字就可以分得房屋的,所以说现在这个,离婚的时候要这个房屋权是不大可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