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与前夫1994年10月登记结婚,1996年5月生育一男孩小刚,2004年9月生育次子小铭。2008年10月,李某与前夫协议离婚。当时约定,两个孩子由前夫抚养,李某不支付抚养费,婚后房产两处归前夫所有,债务由前夫偿还。离婚后,李某便外出打工,两个孩子随前夫生活至今。今年3月,李某因思子心切回本地工作,与前夫协商把小儿子给李某抚养,前夫不同意,李某便起诉到了法院。
问:李某如何才能请求法院变更孩子抚养权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法院在判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这种情况下,李某若想得到法院支持,那么在提起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诉讼的同时,李某必须提供能证明具备上述法定情形之一的有力证据。有证据,法院才会依法支持李某;否则,法院将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法院在判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