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
一、病人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
法律上赋予我们诸多权利和义务,但是当躺在病床上,似乎这些权利都失去了作用,我觉得病人理应有权利决定是否继续治疗,当然了,前提是医生把真实情况告知病人,然后病人再做出选择,这是对病人个人权利的尊重。
二、安乐死也有着残酷的现实考量
尽管现在医疗条件发达,但也不是无所不能,人类能战胜的病魔其实并不多,当一个病人患上癌症,即使拼尽全力也未必能够治疗得好,而且还会给病人带来沉重的负担以及身体上的折磨,这时候安乐死对病人来说或许是个解脱,对病人的家庭来说也是个解脱。
三、安乐死能节约医疗资源
安乐死除了能减轻患者的痛苦外,还能节约医疗资源,医院可以利用这医疗资源去救助更多的病人,从这方面来考量,便是救一人以及救多人的选择题了。虽然“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但面对一些疾病,医生也束手无策,看着病人痛苦毫无尊严地活着,或许此刻,患者也想以死来了结这一生吧。
安乐死的呼声逐年提高,但关于安乐死这一棘手问题,国家也是拿捏不准,因为这关乎到人权,法律,伦理道德,不是一时半刻能推行的,即使在外国,病人要实行安乐死都要通过重重的审批方能实现,更不用说在我国这个人情社会了,希望国家早日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让安乐死成为绝症病患的另一个选择。
我个人赞成安乐死,这与节约资源无关。我们都知道医生治病救人,首先是病人有生的希望,有治愈的可能,或能延长生命,减少病痛以至于康复。但对于在绝望中挣扎根本没有任何希望的病人还要去救治,这其实是在延长濒临死亡人痛苦的过程,使处在绝望中的人更加绝望。因此,对于这样的绝症患者,只要本人同意,可以安乐死。但要有法律的介入。
我是一个82岁的老人,身体尚可。我万分希望安乐死列入民法典。老了重病在床靠药物和医疗器械维持生命,是害己害人害社会:害己,痛苦不堪,生不如死;害人,连累家人,劳命伤财;害社会,浪费医疗资源,消耗社保资金。我认为在极度痛苦中死去,丧失人的尊严,就是“不得好死。”人有生命权,但也有如何死去的选择权,请尊重个人的选择。
人的命由自己决定,有的有绝症很难受,愿意安乐死,就让他这选吧,在痛苦的死,还不如安乐死,还可以省些医疗费用,是挺好的,为什么不让自己选择,非要人家自己跳楼呢,安乐死要有得绝症的才能选择,没人的就不要谈了
我非常支持,因为现在医院费用太贵了,只要进了医院往往会折腾的家底掏空,最后人还没治好,如果是绝症的话,不如体面的走了,还能给儿女减轻负担。
我赞成,其实这样并不是残忍,而是帮助对方解脱,当然是征求患者的意见做的决定,很多时候病魔缠身,患者是相当痛苦的,简直生不如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