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一些新的消息,同时阅读了大家的答案和评论后,对于一些问题,特别是罗先生的主观故意,有一些不同看法,与大家讨论。为了逻辑通顺,更新放在最后。刑法狗简答一下,抛砖引玉。结论放前面,若我是一个民警,面对已有证据,我会立案侦查;如果我是一个检察官,面对当前证据,我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无法补得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我会提请检委会作存疑不起诉。微信对我来说只是一个替代短信的工具,附带转账功能,许久没有的看过朋友圈。罗一笑的事情,还是在饭桌上听别人说的。听到这件事,我的第一反应就是“骗流量的”。不过,这个行为是否属于诈骗呢,司考以后就没有再做过案例分析的我不禁蠢蠢欲动。违法性和有责性阻却事由不作赘述,以下仅讨论该当性。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获取财物。判断主观要件的时候,我们不仅要听其言,而且要观其行。就罗先生目前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因为缺少第一手资料,也没有相关经济账目的支持,目前可以看到的是罗先生接受了大家的打赏,也享受了,微信文章引流带来的利益,我只能给这个主观方面挂一个存疑。主体,不多说,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一点将结合客观行为作具体分析。本罪的客观方面,一是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二是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钱财。
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就是一个堆砌证据的过程,至于你构筑的是铜墙铁壁还是残垣断瓦,不取决于你熟知多少种刑法理论,也不取决你能背诵多少刑法法条,最终起决定性因素的还是这些证据砖瓦之间的粘合剂: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罗一笑事件展现给我们的表面事实可能是这样的:小女孩不幸患病,父亲隐瞒了财力和真实开支,写了一篇传遍朋友圈的短文并且收获了巨额经济利益。看到这里,很多人就十分草率的拎出了两个关键词“隐瞒财力“、”获得利益”,同时先入为主的认为隐瞒财力是为了获得利益,这样就顺理成章的套入刑法理论:罗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诈骗罪。在这里我要说的是,事实可能并不像表面呈现的那么简单。仔细查阅了相关的媒体报道、微信资料,有两个问题无法回避。
首先说明,本篇可能会有点儿枯燥,但基本都是干货,欢迎理性讨论。我将尽量避免涉及对人物的价值判断和道德推理,不讲反转与反反转、嘲笑与反嘲笑的故事(当然如果有人愿意听,等事情沉淀一下亭主可以谈谈)。以下将主要讨论这几个方面:第零,罗一笑事件的基本事实,作为其他讨论的前提;第一,非直接性的诱导分享和赞赏募捐,是否违反微信公众平台规范;第二,个人求助或家属扶助,是否触及慈善法;第三,罗尔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欺诈,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第四,罗尔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诈骗,可能承担何种后果。






